牛郎织女的故事家喻户晓,“牛变人”是人间佳话,但“人变牛”呢,就可能是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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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福县永安乡永富村山旁有一牛墓,并碑记,见者莫不惊诧。
缘起:傅尔成,广西永福县永安乡人也,家财万贯,富甲一方,乐为公益事操心。尝见梓里人赶三皇街需趟水过河,诸多不便,遂倡导捐资建石拱桥,梓里人及仕出于桂林、柳州等地应捐者颇众。甫二月,即捐得折合白银3700两。即择日佣工匠99人破土动工,每月挖土凿石,工场沸扬!傅尔成亲自监工督造。彼发现,工场点数为100人,开饭时仅为99人,日日如此,颇感讶异。归告其妻,妻喜曰:“此中乃有一不食烟火之仙人助汝耳!”
施工近年,拱桥竣工通行,梓里人皆大欢悦,莫不感恩戴德。然年余后,众始发现建桥仅花白银2600两,余银1100两被其侵吞矣!然众皆惧其财势,惟怒惧言,但无人颂其德矣!
尔后,傅尔成81岁时谢世归阴,阎王察觉彼贪污建拱桥银1100两,诘之,彼矢口否认,阎王忿甚,即差无常等鬼兵押彼到融安县农村,投胎为一头黄牯牛,终身“劳改”。
某日,其孙傅甫仁诣融安县购油茶,途径一田畴,见一农民使牛,大声叱曰:“傅尔成你快走!犁完此田即放你吃草!”傅甫仁听了大讶,诘曰:“老伯!汝胡叱牛为傅尔成耶?”农人回曰:“君有所不知,他生来背上毛色中有‘傅尔成’三字,故一直呼其名也!”
傅甫仁归,将此奇遇告父,其父自忖:先父曾侵吞白银1100两,必是阎王罚他变牛还债矣!遂出高价将牛买回,新建牛房,热天给牛挂蚊帐,冬天给牛盖被子,然牛终需耕田耙地,让子孙吆喝奴役耳。
牛老亡后,家人为牛设墓,立碑以志之,至今犹有牛墓在焉!然其子孙怜父、祖为牛,侍牛如人,其孝心亦可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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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原载2000年元月19日《广西法制报》副刊《新聊斋》的文章。
谁也想不到,这篇文章可惹大祸了。
文章作者黄启忠,1930年生人,1949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退休。
他自幼酷爱读书,退休之后迷上了新闻写作,至2000年11年间共发表新闻、图片、言论和文学作品2036篇(幅),还摘取了广西首届好新闻奖,黄启忠因此被人称为“土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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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底,黄启忠产生了要配合当时“反腐倡廉”宣传写一篇反腐题材文学作品的念头。他在采访时,好几个老人给他讲了流传甚广的传说:250多年前,本县永安乡永富村傅家屯的一个叫傅尔成的财主,倡导兴建一座石桥,许多人响应捐款,傅尔成在建桥过程中贪污了1100两白银,其死后被阎王罚为牛,终身“劳改”。
黄启忠听了觉得有趣,便整理成《新聊斋》,投寄给当时的《广西法制报》(后合并为《广西政法报》)。
2000年1月19日,该报在副刊上发表了这篇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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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笔之前,黄启忠还专程赴离永福县城100多公里的永安乡去实地“考察”了一番。果然见到了传说中的小河与拱桥。37岁的附近村民廖小周说“人变牛”的故事常被村中老人当做“古”来讲,在方圆几十里妇孺皆知。据一位74岁的下塘村村民讲,“牛墓”的故事的确广为流传,从他记事起就见过拱桥旁有3块石碑,为乾隆13年立,上面刻有捐钱修桥人的姓名,其中便有带头捐款的傅尔成,“人变牛”传说据说也刻在墓碑上,据称碑文系当地的农民领袖韦延豹所写。文革时3块石碑被当作“四旧”砸烂,拿去修水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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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时年72岁的黄启忠来说,他做梦也想不到一夜之间成了家喻户晓的“名人”。他的出名方式很特别:被人押解游街示众。
2000年2月21日上午,100多名群情激奋的外村村民,大声在家门口嚷嚷:“你就是黄启忠?我们是本县永安乡永富村傅家屯的,你在报上污辱我们的老祖宗,我们今天来就是向你讨个说法。”
黄启忠再三笑脸相陪,并提议到乡政府解决问题。于是,这队人马簇拥着黄启忠浩浩荡荡开往三皇乡政府。只是乡政府空无一人。为了脱身,他根据傅姓族人的授意,当众违心地写了一份《道歉书》,承认自己“犯了不深入采访的错误,纯属道听途说,毫无根据,有损傅氏家族名誉。因此,特诚心向傅氏家族赔礼道歉,此致鞠躬”。黄启忠签名画押,按下了手印,傅氏家族拿到了白纸黑字的“悔过书”,这才暂时作罢。
然而,过了两天,7位傅氏族人再次光临黄启忠的家,押着黄启忠到乡政府去解决问题。因到乡政府见不到值班人员,又被押到当地法庭。
2000年6月27日,黄启忠一大早赶往本乡集市去卖鸡。这时八九个彪形大汉从天而降,众目睽睽下,黄启忠被押着游街,经过了鸡行、肉行、菜行、成衣行等。
此后,黄启忠共计7次被傅氏族人围追堵截,其中3次被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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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8日,傅家屯傅姓六代老小共607人,一纸诉状将黄启忠和《广西政法报》告上法庭。这是我国集团诉讼中人数最多的一起名誉纠纷案。
原告(上诉人):傅代信等607人。
被告(被上诉人):黄启忠。
被告:广西政法报社。
原告诉称:1999年1月19日《广西法制报》刊登由被告黄启忠署名的《新聊斋·牛墓》一文,该文指名道姓把原告先祖傅尔成说是因架桥时侵吞银两,被阎王罚变成牛,终身“劳改”,其后人给牛设墓立碑等。被告《广西法制报》现已合并为《广西政法报》,该报未经核对事实,予以刊登。文章发表后,给傅尔成的后代即原告600余族人的荣誉造成侵害,被他人视为牛的后代、牛的子孙。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先祖的名誉权和家庭的荣誉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广西政法报》刊登文章,为原告傅尔成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被告黄启忠辩称:被告所写的《新聊斋·牛墓》一文,是根据流传于民间的传说,如实地撰写,未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未有侵权行为;原告不是傅尔成的近亲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广西政法报社辩称:《广西法制报》(后合并为《广西政法报》,刊登黄启忠写的《新聊斋·牛墓》一文,该文是一篇描写古代民间传说的文章。被告作为善意人,不可能知道或者预见到刊登“民间传说”所描述的确有其人其事,也不可能对几百年前的人和事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在编辑过程中,本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另外,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原告提出赔偿2万元的名誉损失费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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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死者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黄启忠所写的《新聊斋·牛墓》一文讲“傅尔成”因建桥时贪污银两被阎王罚变为牛终身“劳改”,而傅代信等傅氏家族人则称其祖宗是“傅尔诚”,虽提供墓碑照片,但该照片字迹模糊,又无其他旁证佐证,无法认定傅代信等傅氏家族人是傅尔成的后代。因此,傅代信等要求2被告对其名誉权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诉讼主体不符,应予以驳回。2001年6月25日,永福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傅代信等607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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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代信等傅氏家族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中院于2001年9月28依法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一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01)永民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桂市民立终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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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引起了新闻界、文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此案是一宗离奇的“人变牛”官司,也不仅因为这是我国目前集团诉讼中人数最多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关键所在是该案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引起了各界的争议。
韩愈(768—824年),字退之,自称“郡望昌黎”,世称“韩昌黎”“昌黎先生”,唐代杰出的文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
他是唐朝的高官,官至吏部侍郎,人称“韩吏部”,相当于现代的副部级干部,妥妥高干!在官场上韩愈也称得上正气凛然。例如在后人所熟知的唐宪宗准备迎佛骨入大内,韩愈立即上《论佛骨表》,力谏宪宗,触犯了皇威,差点被定为死罪,后经同僚竭力营救,才由刑部侍郎贬为潮州刺史。此事有诗《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可证:
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贬潮州路八千。
欲为圣明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
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
知汝远来应有意,好收吾骨瘴江边。
韩愈官做的大,官声也好,还是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被后人尊为“唐宋八大家”之首,与柳宗元并称“韩柳”,有“文章巨公”和“百代文宗”之名。后人将其与柳宗元、欧阳修和苏轼合称“千古文章四大家”。作为后学的宋代大文人苏轼(1037-1101),后来奉潮州太守王涤之请撰写了《潮州韩文公庙碑》,称其为“文起八代之衰,而道济天下之溺”。
但苏轼写作《潮州韩文公庙碑》前并未拜谒过潮州城南韩庙,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苏轼被贬惠州,这事记载于他的《自题金山画像》:“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系之舟。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他才借贬官之机在潮州住了六天,到潮州城南韩庙、韩山(时未建韩山祠)等地参观考察韩文公遗迹,并留下不少有趣的故事传说。这也是他撰写《潮州韩文公庙碑》四年后的亲临调研!看来,古代人写东西并不一定要亲临现场,难怪今天的作家要强调“走基层”了。
尽管韩愈先生为人、为官都值得称道,但他也有当时文人骚客的通病:爱好美女。据说老韩在潮州就特别爱两个叫绛桃、柳枝的侍妾,竟然把女孩子写进了诗里:
风光欲动别长安,
春半边城特地寒。
不见园桃并巷柳,
马头唯有月团团。
诗中第三句的“园桃并巷柳”,指的就是绛桃与柳枝。美女谁不喜欢,但这个老韩竟然发在了朋友圈,好在那时没有今天的“五毛”,如果放在现在,这绝对是老韩为老不尊的重要、切实证据啊!
爱好美女也得有本钱,除了官大诗好钱多,还得身体好才行。韩愈先生就死于美女多、身体差,真是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但让人想不到的是,韩愈死后的第1125年,发生了一起“诽谤韩愈案”,震惊中外。
台湾省台北的《潮州文献》1976年10月第二卷第4期发表了署名“干城”的文章《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干城”是郭寿华笔名,郭原籍广东大埔,少年时期曾在潮州金山中学读书,当过湛江市长,后随国民党迁台。此文云:
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至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铅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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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一般读者看来无甚新奇的“观感”,却引来了郭寿华的同乡黄宗识的异议,他甚至要到法院起诉郭寿华涉嫌诽谤韩愈。他翻阅《台湾地区刑法》,查到第312条诽谤死者罪: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但是黄宗识并不是韩愈后代,无诉讼权。
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三审时增加了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但有些英烈并无后人或近亲属,其原告的主体资格就是难题,后来国家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为有益补充。
黄宗识的起诉也遇到了原告主体适格这一难题。他便找到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思道提起自诉。出人意料的是,台北地方法院刑庭推事(法官)认定:“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判处被告罚金三百元。郭寿华不服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该案遂告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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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郭寿华的文章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宋陶谷的《清异录》记载于:昌黎公逾晚年颇亲脂粉,故可服食;用硫磺末搅粥饭,啖鸡男,不使交,千日,烹庖,名“火灵库”,公间日进一只焉,惜“始亦见功,终致绝命”。《清异录》记载的都是古人琐事,虽然被归类为小说,但是,作为重要笔记,《清异录》保存了中国文化史和社会史方面的很多重要史料,书中一半以上的条目分别被《辞源》和《汉语大词典》采录。所以《清异录》中的记载,并非全为虚言。
此案之判决,引起文坛极大的震惊。萨孟武在1976年9月15日写了《论“诽韩”的文字狱》,文中说:
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有没有吃过硫磺,这都是无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300银元。我不知道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哪一条,根据刑法第309条么?此条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第312条么?本条所谓“已死之人”,必有期间上的限制,否则我们随便评论一位古人,均将犯了诽谤罪。此风一开,我们不能批评王莽,不能批评曹操,不能批评秦桧,不能批评张邦昌。文人一执笔,一下笔,动辄得咎,那里尚有什么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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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台湾戒严年代里,时有干涉学术自由讨论的事发生。齐邦媛的《巨流河》就记载了这么一件事:1970年代,有人攻击高三下第六册国文最后一课选的是清代孔尚任《桃花扇》续四十出《余韵》:“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楼塌了。这青苔碧瓦堆,俺曾睡风流觉,将五十年兴亡看饱。”攻击者认为这段曲文分明是讽刺国民党,担任主编的台湾师大周何教授差一点进了警察局。
不只是台湾地区,大陆也有本《刘志丹》“利用小说反党案”,称“利用小说进行反党活动,是一大发明。”“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由此,揪出了“西北反党集团”,一个株连党政军各级干部多达上万人的特大政治冤案横空出世。1979年中央专为此案下发了第53号文件,为“《刘志丹》小说案”平反昭雪。文件认为“……所谓利用写《刘志丹》小说进行反党活动一案,是康生制造的一起大错案。中,康生伙同、‘四人帮’,更加变本加厉,搞出一起株连甚广的现代。”
发生在1976前的台湾地区的诽谤韩愈这则奇案,后人戏称为最后一桩文字狱。细究起来,本是文人墨客,发思古之幽情,用不着认真,更不值得提出诉讼。郭寿华所言,即使失慎失实,也只是一个学术问题。杜甫《石壕吏》痛斥赋税之苛;《兵车行》谴责兵役之重;白居易《长恨歌》讽喻玄宗“重色思倾国”,而致“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好在,经过40多年的法治建设,70年前动辄因言获罪、类似胡风这样的冤案再也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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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新春,想起这则奇特的人变牛名誉权官司,让人不禁感慨。
这也算一则牛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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