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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或规定,综合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工作业绩的综合表现情况而发放的奖金。
因年终奖引起的劳动争议在实务中常有发生,特别是当员工并未做满整年,是否有年终奖的问题, 并未作出规定,各方认识不一。
有人认为年终奖是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未做满整年不应发放,本案一审法院持这种观点。
有人认为如果双方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或公司规章有规定,即便没有做满整年,如果符合约定或规定,应当按比例发放,本案二审和再审法院持这种观点。
你认同哪种观点呢?
【案例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韩仕民于入职红璞公司,职务为业务支持岗。红璞公司向韩仕民发送《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固定工资月薪为16000元;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补助类包括午餐补助252元/月、交通补助600元/月以及通讯补助200元/月。
2017年7月5日,韩仕民以个人原因与红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3月2日,韩仕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请求,要求红璞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2018年5月1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韩仕民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
具体到本案,根据《任职邀请函》,红璞公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阅读签字确认回执、2014年-2017年《年中考核通知》及2014年-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韩仕民并不符合红璞公司的年中及年终绩效考核的条件,红璞公司因而未对韩仕民进行绩效考核。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韩仕民未向法院提交红璞公司人资部门许诺于2017年年底向其发放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奖金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韩仕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红璞公司与韩仕民在任职邀请函中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
在红璞公司2017年6月28日上半年度绩效考核启动通知内容有:2017年上半年考核期间:2017年1月1日-6月30日;绩效考核人员范围:参与半年度考核的2-4级人员;绩效考核期间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
从上述内容可知,本案韩仕民为2-4级人员,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故对于红璞公司应否支付韩仕民年终考核工资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因双方在任职邀请函中已明确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而韩仕民在红璞公司任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
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韩仕民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82(21.75天×4个月-5天)天,按照9.6万元的基数计算,红璞公司应向韩仕民发放绩效考核奖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红璞公司应否向韩仕民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一、关于红璞公司应否向韩仕民支付年终奖的问题。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红璞公司与韩仕民签订《任职邀请函》,约定薪酬结构为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
韩仕民的工作岗位和出勤时间符合红璞公司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故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红璞公司应向韩仕民支付年终奖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红璞公司向韩仕民支付年终奖的数额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韩仕民在红璞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故红璞公司应向韩仕民发放绩效考核奖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韩仕民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30988.5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声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的规定或裁判口径并非完全一致,有些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涉及到当地具体政策的请仔细查阅当地规定及当地高院、仲裁委的指导意见等。本公众号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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