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2月10日消息,邯郸曲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目前已被逮捕,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邯郸一男子组织多名小姑娘卖淫
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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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曲某某伙同胡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在租住的本市丛台区联纺路建行北方大厦家属院2号楼1单位2楼东户,容留、介绍卖淫女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卖淫收费标准和提成比例。2018年12月18日凌晨零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该租住处将胡某某、赵某某、卖淫女王某某、陈某某,嫖客吴某某、张某某等人抓获。
起诉书公布
被告人曲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曲某某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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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
2
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同案犯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
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手机截图等证据。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伙同他人在租用的场所内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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