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陈璐 青岛报道
2月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第5期、第6期。共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14批次。其中,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没款共计50013.50元。
2021年第4期(总第55期)
一、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经营的梭子蟹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1日市局向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于2020年11月12日购进不合格梭子蟹4.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胶州市纪木纲鲜海产品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经营的炭烤鱿鱼丝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3日市局向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于2020年11月7日共购进不合格炭烤鱿鱼丝5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城阳区嘉伟达水产崇阳路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经营的虾蛄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3日市局向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于2020年11月2日购进不合格虾蛄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8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即墨区徐记舩说水产品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梭子蟹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3日市局向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于2020年11月18日分别购进不合格虾蛄10kg、梭子蟹5.3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城阳区渔海歌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经营的虾蛄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4日市局向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于2020年11月4日共购进不合格虾蛄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崂山区王正良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的芝士年糕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16日市局向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于2020年9月22日购进不合格芝士年糕3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沧口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生产的芝士年糕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13日市局向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于2020年8月22日共生产不合格芝士年糕6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180袋,已自行销毁。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1年第5期(总第56期)
一、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猪肉卷”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市金荣泰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生产的“精选猪肉卷”不合格。2020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委托方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原味)”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经营的“鱿鱼仔(原味)”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75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向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0年9月5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5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经营的“馒头”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李沧区众旺兴超市经营的“馒头”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爱妻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爱妻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不合格。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2021年第6期(总第57期)
一、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8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仇青爽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虾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证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仇清爽海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仇清爽海鲜店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食处字〔2021〕1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仇清爽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海鲜店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添加剂丙酸钠”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1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经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开展调查工作。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规格为20kg/箱(1.0kg/袋*20袋)丙酸钠产品的外包装箱体上的标签及随箱附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GB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要求,违法事实不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号:西市监不立字【2020】001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日市局向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共购进不合格60g/袋“鱿鱼丝”(批次2020-10-01)40袋,被抽样25袋,其余15袋于抽样后退回生产企业。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82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5日市局向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2020-10-01生产60g/袋“鱿鱼丝”45袋,留样5袋,其余40袋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于抽样后主动从经营者退货上述批次产品,其中25袋在经营环节被抽样,其余15袋退货并销毁。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没款共计50013.5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78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此外,
随着春节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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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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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有奖销售档案,不得擅自变更、附加条件,影响兑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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