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判文书网,2021年1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诈骗案,二审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丁某,女,1993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北京四合雅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服,户籍在平昌县。2019年10月8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认定:
2014年,马鹏飞、张语睿(均另案处理)投资加入“四合雅苑”诈骗组织,后于2016年下半年单独招募人员,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门店。
由韩苗苗、潘永山、张心语、李秀利、赵聪聪、岑飞、杜鹏飞(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各部门或团队的负责人,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在百度、360、美团等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养生会所等服务,吸引男性受害人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引流至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
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使用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宣传提供男士私密会所服务,暗示会所提供性服务,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被害人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
转接人员再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
待被害人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接待人员接至会所门店,由接待人员、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向被害人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通过让被害人充值办会员卡或提前支付消费款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女模特”为被害人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跳舞,在被害人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女模特”对被害人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客服人员也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使被害人到其他门店继续消费。
客服人员、门店店长、门店接待人员、门店模特按比例提成获利,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马鹏飞、张语睿为首要分子的诈骗集团。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丁某加入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丁某退出剩余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6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丁某作案工具黑色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丁某上诉后,经中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后所认定的证据证实,中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丁某于2018年3月加入该诈骗集团,在赵聪聪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叮当”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除刘某1、陈某1、张某1、姜某、陈某2、肖某、张某2、张某3、刘某2、邬某等10名被害人外的其余28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50万余元。综上,原审被告人丁某采用上述手段共参与诈骗29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78万余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丁某加入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7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原审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丁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对原审被告人丁某减轻处罚。
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但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依法予以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原审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中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丁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丁某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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