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镇政府、区政府利用腾退进行土地收储,主要是为了完成“城中村”建设或“新农村“建设而有规划的土地储备,有的地方需要开发商参与,也有一些不需要。第二种是开发商和村委会一起实施的,他们用“腾退”的名义把房屋和土地收回,然后等土地开发完之后再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形式合法,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和方案等文件。第三种是开发商主导的先拆迁然后再去做项目立项和规划的审批手续,但写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的情况。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的,所以这样的腾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有一些地区的村委会会用协商补偿方案当作借口来发起村民大会,然后决定腾退土地和房屋。这样的做法看起来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但是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村民组织委员法》中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所以村民会议本身是不能做出腾退房屋的决定的。
除此之外,如果你发现了不合理的腾退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部门公开地块审查意见、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立项批准文件、腾退补偿协议等文件。因为这些文件可以看出腾退究竟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的行为还是侵犯被征收人权利的行为。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