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22时44分许,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东明县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毕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1年1月8日
(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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