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著作权法将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离新的著作权法实行还有5个月,新的著作权法更新了什么?对音乐行业从业人士有何影响?对音乐产业又有何冲击?请大家跟随「看见音乐」旗下「库音 COOLVOX」平台的独家视角,一同了解新著作权法到底修改了什么,又将带来什么影响。
修改一:将“视听作品”加入新法,明确视听作品归属及相关权利人的获酬权。
第3条第(6)款: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
这则修改会影响:
非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受到保护,如: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综艺节目、音乐电视等。同时还包括产业发展带来的对音乐作品其他新的使用方式: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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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明确除电影电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属制作者(电影电视剧著作权仍直接归制片人享有);
- 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各要素,包括剧本、音乐等)著作权可单独使用;
- 作者(包括视听作品中音乐、剧本等各要素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
这则修改会影响:
音乐权利人对于音乐进行影音同步后产生的视听作品(通常在影音同步时首次获酬)的后续传播可得到二次获酬。进而克服了现行规定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视听作品著作权吸收,如果在初始授权制作合同中作者没有与制作者约定回收传播过程中的收益,则无法就后续传播主张任何权利的困境。
比如在流媒体平台(Bilibili、抖音、小红书等)提供大量第三方用户制作的音乐短视频,动态画面、视频节目时,除了需要获得视频(视听作品)制作人的许可,还需向视频中使用的音乐作品权利人支付报酬,除非制作者与音乐权利人在制作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音乐权利人可就视频传播向平台收取音乐部分的收益。
修改二:应传播技术发展对权利内容的修改(复制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第10条第(5)、(7)、(11)、(12)款,“复制权”: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的重复与再现被复制权所涵盖。
- “出租权”:明确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对原件和复制件均享有出租权。
- “广播权”:取消须为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的规定,使互联网直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
-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定义中删除“作品”二字,不再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提供作品”,这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限于提供作品的行为,也包括提供链接等服务行为。
这则修改会影响:
法律明确保障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作品、制品各类型数字化传播的权利。使“非交互式传播”(广播权)与“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得到“有法可依”的保护。
实操授权中要对权利内容进行更新。
图源:youtobe新闻视频截图
修改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共同利用方式进一步明确
第14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这则修改会影响:
一方面尊重合作作者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另一方面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
比如在合制项目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作作者各自可利用作品的范围(双方各自是否可以公开演出、授权直播、商业利用等),按法律规定,各自都可对外使用、授权,但须分配收益,且转让、独占许可、出质除外。
图源:看见音乐与初音未来合制的音乐专辑 EP《以新世界的名义》
修改四:增加录音制品在公开播放和表演中的获酬权,母带版权方(常为厂牌、唱片公司)的获酬权扩大。
原本录音权利人只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四项权利,新法加入公开播放和表演的获酬权。
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这则修改会影响:
因新法对广播权扩张后包括了有线技术传播手段,故录音制作者就广播行为的获酬范围也随之扩大到有线和无线方式的传播和广播,具体使用场景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电台播放录音制品、网络直播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的等。
同时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行为(机械表演/公播录音制品),包括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送录有表演的唱片、录音、录像,如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为顾客播放音乐、演唱会使用音乐伴奏等。现行法只有音乐作品权利人享有表演权,新法实施后录音制作者同时有权收取报酬。
修改五: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来源增加、维权权利扩大
第8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
- 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影响收费)
- 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维权)
-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管理费),权利人不服收费标准可向版权局申请裁决 - 行政诉讼。
这则修改会影响:
- 音著协:新法对广播权的扩张(修改二)、对其他视听作品使用音乐赋予权利人的二次获酬权(修改一),都将成为音著协新的收费领域
- 音集协:新法中赋予了录音权利人对广播和表演使用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修改四),音集协可统一行使。
- 收费标准、收取方式,则需后续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或集体管理条例配套修正。
图源:来自于网络,侵删
修改六:著作权侵权处罚力度加大,提高法定赔偿额,增加参照授权费条款及及惩罚性赔偿条款。
第54条: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 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授权费用)给予赔偿(参照条款);
- 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按法定计算方法的一到五倍给予赔偿(惩罚性赔偿);
-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十倍,从“50万元以下”到“500万元以下”。
这则修改会影响:
加大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进一步缓解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侵权人侵权成本低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的法条仅仅给赔偿额开了一个上限的口子,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会按此标准来执行。实践中,具体到个案,要考虑方方面面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标准和数额。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万元,判赔数额也可能会超过500万元。
图源:来自于网络,侵删
其他修改
1.修改作品定义,加入兜底条款。
第3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 增加演员职务表演条款
第40条(新增条款,进一步迎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立法倾向),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
无约定时,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3. 增加开放式合理使用标准+兜底条款,增加权利限制条款的灵活度。
明确免费表演应不以营利为目的(e·g 不收取门票但有广告收益的表演不能算免费表演)
以上为新著作权法主要修改事宜,尊重音乐版权,尊重创新。这不仅仅是对音乐创作者劳动的认可,也是后续国内音乐市场持续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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