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个跨国离婚官司
这个离婚官司整整打了六年。
2010年,原告王女士在广州与一名韩国人相识,2010年9月9日两人在河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男方回到韩国生活,后来女方也到韩国与被告生活了一段时间,因为文化差异以及各种原因,女方在韩国不久便回到中国,从此二人开始长期分居。王女士分别于2015年,2019年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均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撤回起诉。
2020年10月26日,王女士再次诉至魏都区法院。因为被告是外国人,对于涉外的送达规定,承办法官司忠信和法官助理陈攀仔细研究案情,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
由于该案件涉及境外,案件送达确实是一个难题。依据有关规定,涉外送达诉讼文书需委托最高院、司法部、我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十分复杂。为提高效率,司忠信和陈攀查阅最高院相关规定后得知,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魏都区法院根据方女士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多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双方分居存续期间为民法典生效前后,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四)项,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准予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大家跨国婚姻还是要谨慎,同时大家在婚姻中遇到问题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许昌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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