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消息,菏泽一男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
菏泽王崇军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一男子驾车致人死亡
近日,菏泽牡丹区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一男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信息
(图源网络)
被告人王崇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菏泽市巨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图源网络)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崇军于2020年7月17日5时30分许,驾驶鲁RN××××/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菏泽市牡丹区吴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店镇吴店大街与富民路路口南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贺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警大队认定,王崇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尸体检验鉴定认定,贺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颅、胸腹毁损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崇军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王崇军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对王崇军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图源网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崇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崇军提出了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崇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冯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崇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法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崇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