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侵占公司财产,即使离职也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案件简介
老白在一家企业(私营企业)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在离职之前,其与企业老板老黑进行了离职交接且做了两次对账。完成交接之后,老白办理离职手续后离职。时隔数月之后,企业安排新任会计老红进行审计,发现老白有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老黑报案称,老白存在收取现金不记账而侵占企业钱款的行为。
立案后,老白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被逮捕。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指控老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老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情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简称企业,下同)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多样,有的是侵占之后立即离职,有的仍在职但是隐瞒了相关事实。
(一)少支出多报销
在出差或者采购过程中,行为人支出的实际数额较少,但是在报销时却采取了多报销的行为。
(二)收取现金不入账
利用收取客户应付的现金的机会,隐瞒相应事实不交付给公司,而占为己有。实践中,这种情况常有发生,但是该种情况容易与诈骗罪混淆。比如,行为人利用其为企业员工的身份,在没有职权收取客户款项的情况下,谎称有权收取,且其行为也不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时,则属于诈骗客户的行为。此时,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将临时保管的企业财产占为己有
运输企业员工在运输过程中,收取货款后逃匿。在此种情形下,职务侵占罪易于挪用资金罪混淆,即在认定行为人是占为己有还是临时使用资金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占有抑或临时使用资金深藏于行为人内心,不易判断。
实践中,区分的主要方式是审查行为人是否造成资金不能偿还的后果,比如其挥霍了相关财产而造成其无力偿还,则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占有己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本罪与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之别
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多种多样,但本质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
本罪易与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混淆。在辨别行为人构成何罪时应当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产的,则属于诈骗罪,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此时企业仍有权利要求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支付相应款项,比如企业员工骗取企业客户货款的行为。
在区分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时,应当通过审查客观证据和行为人的行为推定和甄别行为人是临时使用资金还是非法占有企业资金。
就本文中的案例而言,老白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异议。在此提示大家:员工在任职期间应当保守职业道德,切勿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如果有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即使离职之后,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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