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震天,系中国著名银行卡收藏家
责任编辑| 葛辛晶
1958年9月18日,美国银行在美国加州弗雷斯诺市正式启动了BankAmericard (VISA前身)信用卡品牌项目。
1966年,美国银行宣布在全美范围内通过特许经营许可证协议的方式来扩大和推广其BankAmericard银行卡品牌,并在业务形成了良好的效应。
为了能和BankAmericard这一强大的卡组织竞争,1966年,美国弗吉尼亚银行(Bank of Virginia)、美国匹茨堡国民银行(Pittsburgh National Bank)、美国梅隆银行(Mellon Bank)、美国西雅图第一国民银行(Seattle First National Bank)、美国第一威斯康辛银行(First Wisconsin Bank)和美国海丰银行(Marine Midland Bank)等大型银行建立了美国第二个全国性银行卡系统,即银行卡协会(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 ICA)。
在成立大约三年的时间内,银行卡协会并没有推广醒目且容易识别的标识。1967年,美国加州4家银行组成了“西部各州银行卡协会” (Western States Bank Card Association, WSBA),并推出MasterCharge(万事达前身)的信用卡品牌。1969年银行卡协会购下了Master Charge的专利权,统一了各发卡行的信用卡名称和式样设计,原来大部分带Interbank标识的银行卡都转换成了统一式样的MasterCharge银行卡。
Bank Americard和银行卡协会的建立目的是使持卡人能够在其他银行服务的地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这种全国性卡组织可以使商家的银行将持卡人付款的消费信息转移到持卡人的银行进行托收。由于商家和持卡人都分别在各自所在银行办理业务,如果商家所在银行能认可持卡人的信用消费信息,这就需要两家银行间建立彼此认可的信用体系。银行卡协会的成立便解决了这一问题,使Interbank标志的银行卡变成了全国通用的银行卡,这受到越来越多持卡人及商家的欢迎。同时,也给所尚未成为银行卡协会会员的银行带来了压力,促使其签约增加相应卡发行量。
1970年,在Bank Americard特许经营权持有银行的压力下,BankAmericard业务从美国银行剥离出来,交由新成立的National BankAmericard, Inc.(NBI)控制。NBI的作用是联合会员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实现更统一的营销策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卡组织经营章程,包括严厉的罚款规定。最终,美国银行开始形成在银行互通体系中的核心角色,NBI和银行卡协会在结构上变得相似,都是完全独立的卡组织实体。
01
左中括号
发卡品牌双重性
左中括号
银行发卡品牌双重性是指一家银行发行两种不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因为BankAmericard和MasterCharge是竞争对手关系,20世纪70年代中期,NBI 与银行卡协会在双重性问题上的竞争达到了白热化状态。1971年前,美国所有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均为两者之一,而非两者兼有,以至于当时美国任何一家银行不会同时发行两种不同卡组织的银行卡。
但是,这一发卡潜规则最终被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沃森信托银行(Worthen Bank and Trust Company)打破。该银行在1971年4月获得银行卡协会正式成员资格前,是NBI的创始成员。沃森信托银行是一家A级银行,在当时该行发行的BankAmericard银行卡已超过5.9万张,并与1470家商户签订了合作协议,与58家B级银行签订了代理协议,而后者又与另外2332家商户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该银行被接纳为银行卡协会成员后,1971年7月,该行又签署了一份可以发行Master Charge银行卡的许可证协议。
02
左中括号
反垄断纠纷
左中括号
沃森信托银行双卡并发的行为,彻底激怒了NBI,后者并将其告上了法庭。此后不久,1971年10月14日,NBI 通过了对其章程的第216号修正案,以阻止其任何成员发行与其他品牌银行卡。结果,沃森信托银行在美国地方法院诉讼中,根据《克莱顿法案》第4和第16条的规定,指控NBI的新章程修正案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并要求NBI给予三倍的损害赔偿。
此后,NBI继续强行推行其禁令,并于1971年12月13日向所有成员银行发出通知,明确表示不接受双重银行卡组织会员资格。作为回应,沃森信托银行提出,除非得到当地法院判决,裁定沃森信托银行的行为违法,否则将终止与NBI的合作。此举亦是要防止NBI对沃森信托银行的众多代理行进行施压。
起初,美国地方法院判定的结果使NBI获胜,但是沃森信托银行继续选择其他法院展开诉讼。1972年7月20日,阿肯色州东部的地方法院高级法官约翰·米勒(John E.Miller)认为NBI章程的第216号修正案违反了《反垄断法》,法院判决书指出,银行发行两种不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将有助于提升该银行的竞争地位,法院认为,NBI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对贸易和商业的限制。这项裁决进一步将《反垄断法》的目的定义为保护消费者、商户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根据这一裁决,沃森信托银行重新启动了此前被搁置的MasterCharge银行卡发行工作。
面对这一裁决, NBI并不服。1972年8月25日,NBI在美国圣路易斯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开始了上诉程序。在漫长的诉讼程中,一些其他银行也纷纷效仿沃森信托银行同时推出了BankAmericard 和 Master Charge两种银行卡。
1976年,在美国司法部等压力下,NBI 放弃了对银行发卡组织双重性的反对,并在同年批准了38份来自MasterCharge协议银行发行BankAmericard银行卡的申请。1976年10月,包括美国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在内的美国大型银行向Interbank申请了MasterCharge会员资格。随着美国大型银行同时发行了BankAmericard和Master Charge卡,银行同时发行两种不同卡组织的银行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才正式被明确下来。
1979年,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放弃了发行MasterCharge银行卡,而只发行BankAmericard。当时,该行是美国第三大银行卡发卡行,拥有超过280万张VISA信用卡(编者注:1976年,NBI将BankAmericard品牌改成“VISA”,随后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在各州开始陆续发行第一版VISA银行卡,并在此后几年完成卡标的统一),大通曼哈顿银行发现发卡双重性无利可图,于是停止了 MasterCharge银行卡。但1985年前后该行又恢复了发行万事达(编者注:1985年后MasterCharge已变成万事达品牌)信用卡。
如今,美国本土卡组织品牌主要有VISA、万事达、大莱卡、发现卡和美国运通5种。经过卡组织反垄断历史后,如今美国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随意发行上述任何一家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美国的《反垄断法》不仅体现在银行发行不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方面,还体现在其他日常经营中,如1965年,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曾同意以5660万美元购买大莱卡公司。1965年11月双方签订了收购意向备忘录。但是,1966年美国司法部门以此交易违背《反垄断法》为由没有批准这项收购计划。
又如1975年,Avco公司开始与花旗银行谈判出售其Carte Blanche信用卡业务。1960年代,花旗银行曾短暂拥有Carte Blanche,但被美国司法部强制剥离,因为美国司法部认为这种组合违反了《反垄断法》。因此,1968年,花旗银行不得不将Carte Blanche信用卡业务出售给了Avco公司。然而到了1975年,美国运通公司的主导地位使得旅行娱乐卡行业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担心自己在旅行娱乐卡行业的统治地位遭到挑战和威胁,美国运通提起诉讼,以反垄断为由阻止花旗银行收购Carte Blanche。美国运通的理由是,花旗银行已经拥有 VISA和万事达特许经营权,如果再收购了Carte Blanche将使其在信用卡业务走向垄断地位。此外,将Carte Blanche卡与花旗银行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并,可能会削弱Carte Blanche卡的竞争地位。1978年,花旗银行终于获得了无条件收购Carte Blanche信用卡业务的许可。
美国的《反垄断法》是当今世界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07年,中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也正因此,作为银行卡专业收藏者,我们应该记住两个关键点。第一是1971年。1971年以前由于各个卡组织的垄断,造成没有一家银行会发行不同卡组织标识的银行卡。第二是美国的沃森信托银行。该行打破了20多年银行无法发行不同卡组织银行卡的“潜规则”,使得今天各银行及银行卡组织的发卡得到健康的发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