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办案强奸女性的合肥警察张云龙,你对得起去看你值班的3岁儿子吗?
来源:陆火 陆火传媒
陆火传媒发布《安徽合肥一民警办案时多次强奸被盘问女性:安排辅警将女子朋友带离后施暴,获刑4年半》后,引发了舆论热议。
澎湃新闻、潇湘晨报跟进报道,微博话题#安徽合肥一民警办案途中强奸被盘问女性#阅读量达2000余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安徽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的33岁民警张云龙,在办案时,多次强奸一名被询问女性,最终获刑4年半。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33岁民警张云龙酒后以“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为由,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女子房间,随行的两名辅警将女子同伴带回警局处理。
当晚直至凌晨五点多,张云龙实施了多次强奸。期间该女子的友人来宾馆寻人,张云龙故技重施派警察将其带入警局看管。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该女子的报案;当晚21时许,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自称性关系发生属实,但系女方的自愿行为。
对于张云龙的这一说法,合肥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书中,被害人陈述的细节令人发指:
大量网友提出质疑:张云龙以公安民警身份,借办案之名,对被询问女性实施多次强奸,最终仅仅获刑4年半,量刑是否合适?
刘昌松律师在《民警借“执法”之机一夜强奸民女4次:仅判4年半?恐怕无期徒刑也不为过》一文中表示: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等5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哪怕最一般的强奸罪,若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宽情节,一般从3至10年的中间刑判处,也应判处6年半徒刑。
何况本案中,张云龙作为从业8年的老警察,借到酒店执法之机,行严重犯罪之实(强奸罪向来被列为最严重暴力犯罪之列);几小时之内的强奸行为竟达4次之多;还动用辅警将该女性的同伴带到派出所看管,以排除其实施强奸行为的干扰,同时也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中途被害人朋友叫门,又如其法炮制地叫辅警带回派出所看管等。
如此滥用职权为实施强奸行为开道,若还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真不知何为“恶劣”了。
因此,民警张云龙的强奸行为应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亦即最重为死刑,最轻为有期徒刑10年。张云龙当晚“饮酒7、8两”可能在促使其实施性犯罪中是重要诱因,但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不是任何从宽处罚的理由。
另外,案发当天“当晚21时左右,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认自己与该女性发生了性关系”,算不算自首呢?不算!因为自首除了“自动投案”以外,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张云龙一直到最后也是百般抵赖,称该女性是自愿的。这是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伤害。因此,本案不仅没有自首情节,连坦白的从宽情节也没有。
因此,本案中没有任何从宽情节,包括对被害人赔偿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也没有。刘昌松认为,张云龙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里判处适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比较适中。
本案虽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也属于错判,期待本案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纠正。
陆火传媒通过新闻检索还发现,2017年10月4日,有媒体以《中秋节,爸爸值班,那我去看看他吧》为题,对这名办案途中犯下强奸罪行民警的当年工作事迹进行了报道。
当年的张云龙未满30岁,每逢节日都要值班,还有一个懂事的儿子,在他中秋节值班期间,来到派出所看望父亲。
那时候,他抱着儿子说:“宝贝,爸爸今天要抓坏人,你要听话好吗?”
仅仅两年之后,张云龙就从“抓坏人”的人,变成了一个坏人。他的儿子已经7岁了,这个知法犯法的父亲,会给儿子造成多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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