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海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许村镇景树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姚永水挪用公款罪一案,判处姚永水有期徒刑5年,并对扣押的违法所得 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4 年,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征用了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部分土地,约定征地补偿款分二期支付。2006 年 9 月 7 日,第二期征地补偿款汇入景树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景树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发放给相关被征地村民。2006 年 10 月 8 日至11月30日间,时任许村镇景树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的被告人姚永水利用其协助从事征地补偿款保管、发放工作之机,经与许某水(另行处理)事先商议后,挪用前述征地补偿款共计 300余万元,归个人用于公司验资、民间借贷收取利息等营利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5.4万元。
2006 年11月底,按照被告人姚永水的要求,许某水将300余万元归还至景树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案发后,办案机关从许某处扣押了违法所得 5.4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姚永水身为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姚永水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挪用款项,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海宁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