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甘1102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人,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无前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白某,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伙同高刘成、韩少鹏、周小强违反狩猎法规,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定西市××区、凤翔镇等地使用夜间强光照射、炮炸、网扣等方法,多次猎捕野兔186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草兔。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定西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证、确认的证人孛某、牟某、安某、豆某、马某1、马某2的证言,指认、检查笔录,微信账户转账明细,鉴定意见书,同案人韩少鹏、高刘成、周小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草兔186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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