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鼻咽恶性肿瘤并进行治疗。在检查提示肾功能异常的情况下,医院没有慎重使用化疗药物,导致患者肾功能进一步损害。经司法鉴定,医院的过错与患者肾功能进一步损害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最终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患者刘某因身体不适于2018年7月31日入住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崂山肿瘤放疗科,诊断为鼻咽癌、高血压,随即住院,并于2018年8月1日开始行第一周期化疗。8月3日晚上患者出现憋胀、小便不通、面部水肿等异常表现,5日检验科出具肾功能极危值报告,临床考虑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心功能不全,随后转重症监护并血液净化等治疗,9月20日出院,随后患者多次到该院进行治疗。
此后,患者家属以存在过错治疗为由,将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十五万余元。
患者及家属认为,因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过错治疗,造成患者肾衰竭和心功能不全,需要定期进行血液透析等治疗,并且经常发生急性心衰和晕倒情况。患者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尤其是化疗方法错误,治疗不规范,监护不力,抢救不当,直接造成病人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心功能不全的医源性损害后果发生,虽然经过抢救保住了生命,但是遗留的肾衰心衰病症支出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也让患者及其家人备受痛苦和煎熬。
经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化疗前在血生化检查提示肾功能异常的情况下,没有慎重使用化疗药物的过错,该过错与其肾功能进一步损害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
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对刘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梳理本案的法律文书可以发现,患者及家属对于医院的工作态度是极不满意的。
这其中,患者及家属的直观感受不佳,是否与病情发展有关,很难下结论,也不能简单地归于医疗过错的一部分。但是,医疗行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其职业特点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谨慎小心,尊重行为规范。对于病人和家属反映的情况提高重视就是谨慎小心的具化要求,即便因为专业的原因,病人和家属有小题大做的成分,也应该做到认真倾听、耐心解释,这不仅是尊重病人,也是尊重行为规范。
临床分析早就证明,相当数量的医疗事故或者过错,都是由于医务人员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所以,尊重医疗行为规范,是医务人员必须要做到的,也是医院工作的重要部分。这个工作,需要医务人员的自觉性,更需要医院加强教育和管理。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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