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有请海外亲朋代购当地物资的经历,但是代购的物品一定要小心,说不定就涉嫌了违法犯罪。
近日,84岁的张某因长期失眠,在海外的女儿经张某同意后,为其代购了28粒安眠药寄回国内。但就因为这28粒安眠药,张某及女儿惹上了麻烦。
张某女儿邮寄的包裹经过海关时,检测出这些安眠药中含又唑吡坦成分,该成分在我国认定为毒品,但在购买地不认定为毒品。
因为两国对药物成分认定的不同,张某女儿涉嫌走私毒品罪。最终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认定张某构成走私毒品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这天,张某(84岁)女儿在国外通过EMS国际快递的方式将28粒白色圆形药品邮寄至了本市,收件人系张某某。上述药品在入关时被海关查获并移交到了公安机关。
经称量检测,上述药品重2.64克,检出唑吡坦成分(我国认定为毒品成分)。公安机关遂以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收到案件后,仔细核查在案证据并对相关言辞证据重新复核,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张某长期受到失眠等症状的困扰,其长期旅居国外的女儿为缓解张某某症状,在当地(该国不认定唑吡坦为毒品)购买了28粒安眠药邮寄至本市。
张某某事先知晓并同意女儿寄药,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张某某知晓该安眠药内含有我国禁止的毒品成分。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认定张某构成走私毒品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张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但要证明张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就要从违法性(客观)与有责任性(主观)两方面进行论证,并都要有证据支持。
从违法性层面来说,公安机关查获的张某女儿从国外寄送的失眠药中,检出唑吡坦成分,在我国被认定为毒品。
因此,从客观上来说,张某的行为侵犯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或对人体的危害,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说,张某该失眠药是从国外邮寄过来的,是明知的。但对于一个84岁的老人对于含唑吡坦成分的失眠药是毒品不可能明知。
走私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也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已走私的是毒品,如果对走私的物品是毒品没有认识,就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而过失走私毒品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是犯罪。
综合全案,张某对女儿所邮寄的失眠药含我国禁止的毒品成份,没有认识,双没有确定证据证明张某认识到该失眠药中含有我国刑法禁止的毒品成份。
因此,本案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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