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实习生林晓慧 通讯员邱嘉滢 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个别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影响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都会被支持呢?
近日,惠东法院审理了一宗这样的合同案件。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诉称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约定的托管义务,以此为由诉请解除与业主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据悉,酒店管理公司和业主李某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某湾一期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李某将其购买的三套房屋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进行酒店公寓式经营服务,委托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委托期间由酒店管理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固定租金。今年5月,酒店管理公司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停业至今,向惠东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李某不同意解除,要求酒店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确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而该疫情及疫情的防控措施确实对原告的酒店式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解除该协议,仍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本案中,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而政府对该辖区疫情管控的复函,涉案房屋所处地在2020年2月6日复工复产,对比疫情防控措施所持续的期间与案涉协议所约定的期限,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协议的履行期间影响较小。且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疫情或防控措施的影响并不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次,双方可以就该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以公平、妥善、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酒店管理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意见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虽然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影响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如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则一般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对于这类型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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