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乡村白大褂整理
噩耗传来!又一起杀医事件发生......
近日,据“封面新闻”报道13年前河南太康县一起杀医事件,至今未决。
2007年7月12日深夜,河南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村村民张洋委,杀死了年仅28岁的村医张占伟。作案动机不明。
张占伟出事前的一家三口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嫌疑人张洋委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不负刑事责任。警方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张洋委进行强制医疗。
但张村医家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持续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13年。而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12月,张村医家人再次向太康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申请重新立案和监督立案。
张占伟村医被杀案时间线,整理如下:
2007年7月12日 深夜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村诊所医生张占伟被人杀死
2007年7月14日 下午张洋委回到郑州平煤商务会馆,当日住进郑州市精神病院
2007年7月18日 张洋委在郑州市精神病医院被抓获
2007年7月19日 太康县公安局将张洋委刑事拘留
2007年7月31日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洋委
2007年7月31日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太康县公安局对张洋委作精神疾病鉴定
2007年8月30日 太康县公安局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2007年10月31日 太康县公安局向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要求调取张洋委病历
2007年11月6日 太康县公安局聘请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张洋委进行精神鉴定
2007年11月12日 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认为张洋委患有精神分裂症
2008年6月6日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为张洋委患有精神分裂症
2009年5月12日 太康县公安局就张占伟被杀案进行工作汇报,建议市检察院及上级司法机关对张洋委故意杀人案进行诉讼
2013年10月31日 太康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2013年12月12日 太康县人民法院对张洋委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13年12月 张士敬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强制医疗决定
2014年6月6日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撤销强制医疗决定
2020年12月 张士敬向太康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申请重新立案和监督立案
综上来看,由于嫌疑人张洋委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该案件被搁置长达13年之久,不禁想问:难道精神病患者犯罪就能有“免死金牌”吗?天理何在!
“精神病患者”犯罪,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2018年5月25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精神障碍患者达2.4亿人,总患病率高达17.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人,发病率超过1%,这一数据仍在增长。
那么,“精神病患者”犯罪,真的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据了解,精神病杀人的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1、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杀人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疑,国家在制定时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特殊群体,出发点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这不该成为犯罪后的“免死金牌”,一方面因为每一桩案件的背后,被害人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他的家庭和亲人;另一方面也会让很多不法分子钻空子,犯罪成本太低。
而逝者已逝,留下了无尽的伤痛及一个始终等待的答案!
白大褂不是铠甲,村医“遇难”何时休?
如今,“张村医遇害案”再次引起热议,我们会一直等待最终调查结果。
@我从山中来:
精神病人杀了人更的判死刑。一是吿慰被害人及其家人,还可以避免以后再伤害无辜。这样就没有谎称自己是精神病了。
@风萧萧:
建议对于精神病人犯的恶性案件,不论轻重,都判处无期徒刑,严禁减刑。
@阿泰
如果精神病人犯罪不担责,那他的监护人就要担责!
@幽泉
迟迟没有保护医生的法律。
@无想好
法律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可以理解。可是,又有谁来保护无辜被杀者的权益??说得好!法律应该改改了!
......
近年来,伤医杀医事件频频发生。在这些悲剧的背后,每一位在基层服务的乡村医生都会感到后背发凉,但由于工作的需要,乡村医生又不得不去面对这些。
可村医身上穿的是白大褂,不是保命的铠甲啊!在面对这样特殊患者时,手无寸铁的村医又该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所以笔者认为,精神患者精神病发病期杀死人不担刑责,本身就有问题。
法律法规在保障精神病人这类特殊群体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有谁保障无辜被害人的权益呢?又有谁能保证乡村医生的安全呢?我们需要一个答案!
来源:乡村白大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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