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晚上22时20分许,惠安交警大队巡逻指挥中队执勤民警在惠安县螺阳镇五洲建材城设卡开展夜查酒驾行动时,发现一辆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快到卡点时,走走停停,行迹十分可疑,见此情况民警立刻上前让其停车接受检查。
当民警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男,45岁,河南南阳人)浑身散发着酒气,民警立即询问驾驶员李某是否喝酒,驾驶员连忙否认,声称自己是因为喝了3瓶“藿香正气水”,并不承认自己“酒驾”的行为。民警听后告知驾驶员,如果喝了藿香正气水,的确能检测出酒精含量,但经过几分钟后,基本上会消散,且藿香正气水并不会散发出如此浓烈的酒味。此时李某仍然坚持“只是喝了藿香正气水”的说辞,于是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
经检测,李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时的李某仍想狡辩,民警随后告诉李某:“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抽血检测。”李某一听要进行抽血检测,立刻慌了,只好承认了自己喝了酒。
随后,民警依法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300元,记24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警方提醒
酒驾会降低驾驶员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和及时控制能力,极易发生危险事故,且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以身试法。
来源:惠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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