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医疗生产企业,疫情期间直接向方舱医院捐赠医疗物品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请问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1月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12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企业或个人向方舱医院、医疗隔离点等机构进行的物品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或个人向方舱医院、医疗隔离点捐赠物品,如果该方舱医院或医疗隔离点被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则可以按上述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因此,你公司直接向方舱医院捐赠医疗物品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如果该方舱医院被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为接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则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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