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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1,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沈某1在“醉星酒吧”教唆路某1(未满16周岁),刘某1、张某1、董某1(上述三人均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实施盗窃。并授意先盗窃作案车辆,便于其它的盗窃。沈某1为了作案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告知众人,其已成年不便亲自进行盗窃。
路某1遂带领董某1、刘某1、张某1三人去天水市麦积区盗窃车辆,后路某1又带领上述三人和周某1(未满16周岁)在甘谷县域实施盗窃二起。
沈某1负责在路某1等人盗窃得手后提供接应地点、销赃等工作。
1.2020年4月14日晚,在沈某1的教唆下,路某1伙同董某1、刘某1来到天水市麦积区三十甸子村拥军路边,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北京牌面包车盗走,经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谷发改认定﹝20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5800元。破案后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2.2020年4月15日凌晨2时,路某1驾驶着盗窃来的面包车载着董某1、张某1、刘某1、周某1来到甘谷县。当车辆乱转至甘谷县新兴镇北滨河路“田园农家杂粮面”面馆门前时,路某1安排董某1与刘某1望风,路某1将该店门破坏后带领周某1、张某1潜入该店内,将一部vivoY3手机、一把切肉尖刀、一些饮料及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继盗窃完杂粮面馆后,路某1等5人又窜至新兴镇中医院大门北侧孙某1手机店前,仍由董某1、刘某1望风,路某1与周某1、张某1三人将卷帘门抬开,路某1又拿路边的砖块砸开里面的玻璃门,后三人进入店内,将店内的二十余部手机盗走并卖给二手手机店,其中有部分模型机,得手后,由被告人沈某1负责开房提供会头地点,并主导帮助将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店,经查实型号和追回赃物的有四部,分别是VIVOX3O、VIVOZ51、OPPOA3、OPPOA91各一部,共计7408元。
破案后,孙某1手机店内被盗的两部手机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孙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随案移送的vivo牌X30、X23、X21i、X21、S5、Y3、Z5i、Y5S、S1、Z5、X21、X21i共12个,华为牌3个、oppo牌4个手机包装盒,系被害人孙某1合法财产,予以返还;从翟某1处扣押的1部深蓝色华为手机、1部银色A1586苹果手机、1部黑色oppoR11手机,系翟某1个人财产,予以返还;从董某1处扣押的1部渐变蓝色华为手机,系董某1个人财产,予以返还;1部黑色苹果X手机,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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