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其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已转化为协议项下的征收补偿权益。在相对人此后拒绝履行协议约定搬离及交付涉案房屋等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裁判文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227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权力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方,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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