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安庆一女孩跳河,5位民警在场却并未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女孩在民警的目视下溺亡。据现场围观者的拍摄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最开始女孩是站在浅水区,水仅到女生膝盖位置,离她最近的岸上有两名警察,正在与女生对话进行劝说。
后续又赶来三名警察,女孩突然哭喊一声之后就纵身跳入更深的水中,5名警察立即搭建人体绳索想要救回女孩,女孩越飘越远,随后赶来的救援队跳入河中将女孩的捞上来,但已无生命体征,后抢救无效死亡。
视频传到网上后,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媒体打电话至望江县公安局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均没有得到有效回复。网友们质疑并谴责涉事的民警和辅警救援过程敷衍,怀疑警察的专业技能不足,施救过程不专业存在很多问题。也有人说难道警察的命就不是命,警察不会游泳难道也一定要跳下去吗?
由此,又引发一些新问题,在如果警察不会游泳,是不是就没有救助责任?以及从这些事件中我们思考要将哪些技能纳入到以后的警察培养中去?
望江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警察这一职业根据法律规定,自然具有救助义务。
在安徽的这个事件中,尽管警察能够及时到达现场,但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没有抓住最好的拯救时机,在一定程度上是怠于履行法定的救助责任,所以望江县公安局应该承担责任。在警察及时出警,到达现场时女孩还没有失去生命,但是由于没有合适的救助工具,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这一结果。
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警察如何履行救助责任?
在之前也发生过多起因为到场民警不会游泳,当事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溺死的事件。
2004年6月6日,女学生不慎落水赶到的民警和现场围观群众没有会游泳的,也没有基本救援工具,等救援队赶到,女孩已经溺亡。
2005年7月8日,一少年落水,在场十几位警察都不会游泳,“职业营救者”在旁说没有4000元就不救人,两个小时的讨价还价中,男孩溺亡。接下来,以这三个案例为例,警察的救助义务如何履行。
众所周知,警察的出警流程是先有接警处接到报警电话再报告分管负责人然后派警处置。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九条规定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救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形,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也就是说,溺水、自杀是警察的救助的范围,到场民警出发前都知道自己要处理的是什么事件,此时就可以提前准备救助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绳索等物品,将这些物品带至现场;分管负责人在安排出警人员时,也应该尽可能安排会游泳的警察出警,同时通知救援队一起赶到现场。
在面对男孩落水那个案例那样的情形时,作为警察的要做的应该是借助一切工具全力救助,而不是讨价还价。《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二)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职业营救者”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警方可以借用的最好的救助方法,可以算作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予以补偿,但是这就要求警方有一个良好的沟通,而不是以一个“客人”的身份进行讨价还价。
从更深的角度来看,警察看着女孩溺水身亡,实际上是关涉到警察执法规范化的问题。警察对于自己这样一个身份所带来的救助义务,必须进行及时的救助,在现代化的今天,许多工具极大的降低了人类自身技能的限制,我们的人民警察也应该加强工具的使用,在出警时配备相应的工具。
当然,自杀与其他危难情况不一样。自杀的人不会配合警察施救,即使准备了相关器具可能也没有用,只能依靠强制手段来实施救援。
游泳是警察的必备技能吗?
2010年,杭州市公安局发表《会游泳是民警一项必备技能》一文中说明:针对杭州市辖区内水域密布的情况,市公安局出台了《杭州市公安机关处置溺水警情操作规范》,要求将游泳作为民警的一项必备警务技能,民警中的“旱鸭子”都要学会游泳场下水救人。
可以见得,游泳这项技能得到了警方的高度重视。在现在的多个省的专业警察学院内,每年都会开展水下救援大赛,校区内设置游泳馆,以此提高警校生的游泳技能,在通过毕业生联考成为警察后能够具备游泳技能。可以得出,游泳是一项备受重视的技能。
但是,也应该注意到,杭州市公安局说明前提到一个前提,“针对辖区内水域密布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游泳是否是警察的必备技能应该根据地区来规定。在南方水域密布的地区,游泳应当作为警察的必备技能,而在一些干旱的内陆地区,不应该将游泳作为警察招录的必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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