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不一定每个人都能从《民法典》这个规定中看到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但一定能看到居委会大妈的眼神。
法律把居委会大妈调解的活给干了!
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有无必要,可以与“居委会大妈调解离婚有无必要”挂钩!
根据民法典以及之前的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一是诉讼离婚,二是协议离婚。
能去民政局登记的,肯定都是协议离婚。
如果一方坚决不肯离,那么肯定也去不了民政局,另一方直接起诉离婚就好了。离婚冷静期对他们来说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的设置。诉讼离婚居委会大妈也管不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只有在双方都愿意离的情况下到民政局登记,才存在冷静期。这时候才有居委会大妈插手的空间。
去民政局离婚,那按照套路,不都得调解调解嘛?
怎么调解?大妈标准套路,灵魂三拷问:
想想对方的好?
想想自己的错?
想想父母和孩子?
算了,今天看皇历不适合离婚,你们回去冷静冷静吧……
缓一缓,真的离婚还是会离,冲动的就会和好。
这时候如果离婚是双方理智的决定,即使冷静期一百天,还是会离,所以离婚冷静期对他们来说不过是多跑两趟民政局,是会不方便,但影响应该不大。
所以离婚冷静期真正影响的是那些冲动离婚的。
之所以这么规定,估计是曾经活跃在居委会的大妈们承担了家庭调解的重要工作,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居委会大妈不死,只是慢慢凋零了。
居委会的邻里家庭矛盾调解作用在减弱。而冲动的年轻人在增多。
咋办?那就法律强制冷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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