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一名车主在雨湖区一停车场通过手机支付停车费。 (记者 陈旭东 摄)
新修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靴子落地”
计费方式、计费标准看清楚
湘潭在线12月4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超)随着湘潭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加,停车服务行业市场潜力凸显,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近日,新修订的《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炉(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老版《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市场定价范围扩大
停车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政府定价的范围,价格更多的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则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那么,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的范围各是哪些?《实施细则》对此做了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其中,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餐饮、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楼,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定价规则更科学
过去,停车服务收费方式五花八门,有的路内、路外一个价,有的按天、按月一个价,这些乱象备受市民诟病。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定价规则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公共停车场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具体为:核心区域,临时停车位每车泊位首小时内2.5元/30分钟、首小时后3元/30分钟;一级区域,临时停车位每车泊位首小时内2元/30分钟、首小时后2.5元/30分钟;二级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每车位首小时内1.5元/30分钟、首小时后2元/30分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时段(晚10时至次日7时),免收机动车停车费。停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也免收停车费。
核心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小车计时方式为白天时段(7时到晚10时)2.5元/30分钟,夜间时段(22时至次日7时)0.5元/30分钟,计次方式每次10元(以12小时为一次),24小时限价30元。一级区域,小车计时方式为白天时段(7时到晚10时)2元/30分钟,夜间时段(22时至次日7时)0.5元/30分钟,计次方式每次8元(以12小时为一次),24小时限价20元。二级区域,小车计时方式为白天时段(7时到晚10时)1.5元/30分钟,夜间时段(22时至次日7时)0.5元/30分钟,计次方式每次8元(以12小时为一次),24小时限价15元。摩托车(含电动车)停放每次2元,24小时限价4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小车计时方式为1.5元/30分钟,24小时限价20元。摩托车(含电动车)每次2元,每次以12小时为计费单位,24小时限价4元。凡进入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干道高于支路、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
惠民范围更大
与老版《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比,针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时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景等与市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新的《实施细则》不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时间由15分钟调整为30分钟,还明确了七种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景。即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业务办理相关凭证由停车场所有单位自行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住宅小区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同时提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以缓解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是否收费由停车场所有单位确定,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收费标准及入院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
经营管理更规范
未办理相关手续、门前私自圈地收费;停车服务不明码标价,想收多少收多少……以后,这些情况将不被允许。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有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实施收费时,应向停车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停车场相关的信息资料。此外,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进行收费的停车场,相关经营者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批意见。
《实施细则》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要做好价格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标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主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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