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日前,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州市埇桥区原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张鑫违法所得134.05万元人民币、价值人民币9.58248万元现代牌汽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鑫,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先后任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镇长、党委书记、蕲县镇镇长、党委书记、埇桥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埇桥区农委党组书记、主任、埇桥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鑫利用担任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镇长、党委书记、蕲县镇镇长、党委书记、埇桥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埇桥区农委党组书记、主任、埇桥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奖补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现金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5.95万元、价值9.58248万元现代牌汽车一辆及面值8.1万元的购物卡。
此外,2015年初,宿州市某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时任蕲县镇党委书记被告人张鑫,以该公司承建的蕲县商贸城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被告人张鑫帮忙安排蕲县镇政府借款500万元给公司使用。因蕲县镇政府和该公司没有合作项目,被告人张鑫遂与承建蕲县镇团结村统建房项目的江苏某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秦某协商,由蕲县镇政府以拨付工程款的名义将500万元拨付到该公司宿州分公司账户,再由秦某将钱款借给张某使用。后被告人张鑫在明知蕲县镇政府已不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仍安排蕲县镇政府及团结村相关人员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2015年2月16日,该500万元拨付到账户,秦某得款后,却未转借给张某而留作自用,后无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鑫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鑫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鑫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张鑫,男,汉族,安徽宿州人,1965年10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入党,安徽农学院桑蚕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86.09 —1990.07 安徽农学院蚕桑系学习
1990.07 —1992.02 大店区公所办事员
1992.02 —1992.11 大店镇农科教办公室秘书
1992.11 —1998.12 大店镇副镇长
1998.12 —2000.12 时村镇委副书记
2000.12 —2001.12 栏杆镇委副书记
2001.12 —2005.09 褚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5.09 —2010.09 褚兰镇党委书记
2010.09 —2013.02 蕲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暂享受副县级待遇)
2013.02 —2013.05 蕲县镇党委书记、镇长(享受副县级待遇)
2013.05 —2016.02 蕲县镇党委书记(享受副县级待遇)
2016.02 —2016.05 蕲县镇正科级干部
2016.05 —2017.02 埇桥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2017.03 —2019.03安徽省埇桥区农委党组书记、主任
2019.03- 埇桥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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