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今年6月份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人民教师猥亵学生致其自残案”有了最新进展。
新华社太原11月29日消息,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院获悉,此前曾引发社会关注的运城教师弋某涉嫌强制猥亵学生案有了最新结果,弋某近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从业禁止4年。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一、关于本案中戈某所犯“猥亵罪”的量刑分析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弋某利用作为教师的职务之便,自2019年的8月份到12月份,在教师宿舍、教师办公室等场所,违背某女生意志,对该女生对某女,导致该女生出现晕厥、自残等行为,严重危害该女生的身心健康,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从本案量刑来看,一审法院在对弋某做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处罚,是从重处罚的结果。
据公诉机关陈述,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弋某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所以决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其实考虑到弋某作为人民教师的职业的特殊性,再来看对于一审判决中的从重处罚的决定就不难理解了。
教师,这份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其接触者大多是未成年人。这一类人在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后果和影响力是远超一般人的。
同时,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二、关于一般猥亵和猥亵罪
有人看完我国《刑法》对于猥亵罪的解释后不禁要问,难道在人际交往中,所有的不尊重他人、污秽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猥亵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这里就涉及到是否犯罪以及一般猥亵和猥亵罪的区别。而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强制行为】和【情节是否严重】。
1、【是否有强制行为】
有无强制行为,是用来区分是否犯罪的标准。
这个非常容易理解的。如果是相熟的两个人,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某些猥亵性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只是违反了道德层面的公序良俗,而不触犯法律。
2、【情节是否严重】
情节是否严重就是用来区分一般猥亵和猥亵罪的重要标准了。
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像本案当中的弋某因其猥亵行为致被侵害人自残,严重危害了被侵害的身心健康的情况,就会被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将接受刑事处罚,付出沉重的代价。
反之,如果发生了强制性的侮辱和威胁他人的行为,但是情节较轻,就不能被认定为猥亵罪,只能作为一般猥亵行为来处理,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当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处罚——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胖乎律师认为,不管何种职业,在这个社会上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知法守法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合格守法的社会好公民。
而某些具有特殊社会责任的从业者,除了遵守社会公德,如何去恪守职业道德,更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问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