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我省近期出台《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煤矿一旦出现以下十一种情况,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一是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模施工的;
二是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
三是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
四是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五是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是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
七是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
八是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
九是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
十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
十一是煤与瓦斯突出、水温之地类型既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记者 杨柳)
来源/太原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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