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丘一女子带着自己的女儿、侄子、侄女一同出游,因女儿不停哭闹,惹女子心中烦闷,冲动下将停放在桥边的电动车,以及车上的侄子侄女一起推进了河里,据女子所述,自己患有产后抑郁症,将侄子侄女推下去后是想带女儿一起自杀的。但女子中途改了主意,带女儿打车回了家。
网友纷纷表示:“抑郁表现出来的症状有很多种 其中之一就是躁狂和伤害别人 普遍认为的沉默寡言情绪低落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也并不一定会出现在所有抑郁的人身上,身边有抑郁症的亲戚朋友,一定要劝其及时治疗”,“可怜的两个小孩,还没有长大,就已经失去了生命”,“谁能想到婶婶会将侄子侄女推下河边,抑郁症不是借口,就是故意杀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为了防止侄子侄女走丢,将他们锁在电动车上,而后将电动车推入河中,该女子无论主观上出于什么动机,客观行为上都是故意剥夺了侄子侄女的生命,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形。所以该女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中,针对特殊人员的确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很多刑事犯罪案件中,虽然罪名一致,但在量刑上会有不同的考虑。
那么本案中的抑郁症属于精神病吗?一般来说,患有抑郁症的人并非完全丧失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大多数情况下,他都是头脑清醒、清楚明白的,但是,抑郁症患者杀人是否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医学鉴定,但如果确定患有抑郁症,且患病程度足以影响其当下的行为能力,并且其杀人行为是在疾病的作用下发生的,则可以在定罪量刑时作为参考依据,加以考虑。
法院认为女子将侄子侄女推入河中的行为,并没有做提前的犯罪准备,属于临时起意杀人,临时起意杀人也常常被人称为“激情杀人”,我国虽然没有“激情杀人”的说法,但是在判决书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激情犯罪等字样,最高院也规定了,“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但是本案受害人年龄太小,且对受害人家属伤害过大,而且本案女子将侄子侄女推入河中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最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虽然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杀人者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两个年轻的生命已经逝去,家庭也支离破碎,所以如果我们之中出现抑郁症患者,一定要及时与家人沟通,找医生治疗,以免害人害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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