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1月1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樊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春犯窝藏罪一案。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7月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樊因稻田边引水灌溉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张某樊持杀猪刀与被害人扭打,并挥刀致其死亡。经鉴定,张某恒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张某樊逃逸,并在多名亲属的掩护下,藏匿多年。2019年9月29日,张某樊在广东省云浮市某县被民警抓获。同日,张某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樊(右)、张某春(左)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张某樊、张某春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中,张家界中院还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刑事部分及民事部分均发表了意见。
旁听现场
张家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近2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法庭秩序井然。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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