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一名患有精神疾病女子因无法生育,长期被公婆及丈夫殴打、虐待,最终虐待致死!
据亲属反映,该女子原本160斤体重,因为夫家长期殴打虐待并禁止她进食,死的时候只剩60斤。这名女子不能生育的原因是曾与村子里的男人发生关系并流产过……
夫家娶她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她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就不被当人看待,打骂、挨饿、人格侮辱,因为她没有任何价值;如果她“结婚”时就患有精神疾病,且这种疾病导致她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她的“婚姻”应该是无效的,她和她夫家所谓的“家庭成员”关系就不复存在,法院以【虐待罪】定罪量刑就适用法律错误。
一个精神疾病患者,有早年流产的过往——如果这一情节属实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当年与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她流产的男人涉嫌强奸罪!
可是遭受强奸,无人过问、无人被问责;受虐打致死,公公张某林判刑三年,婆婆刘某英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判刑二年,缓刑……
这个案件如果深挖下去,肯定不是这样的裁判结果,受追责的人也不限于所谓的“夫家”,可是,谁会为这样一个没有家庭背景甚至没有健全家人的、已死亡的精神病患者追责下去呢?
我认为这个案件有三点值得我们去关注并监督:
1、该女子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也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无法成立,而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2、如果该女子当年进行结婚登记了,她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却给她颁发结婚证,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渎职;
3、如果该女子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行为能力,当年导致她流产的男子以及她所谓的“丈夫”都可能涉嫌强奸罪,这一犯罪情节应予以追查。
她是世间最卑微甚至最悲苦的人,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她生前没有得到人世的温暖,希望死后能得到公允的回馈,那些欺侮她的人可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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