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实施数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 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来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批准调整预先批准无疑是最具影响力的变化。 “预征地”模式在农村已经全面登陆,是否将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进行救济? 如何应对这种模式下的舆论压力? 在这篇文章中,律师为你分析了这个问题。
“预征收”在农村集体进行土地征收中将这样可以落实
所谓“预征收”,就是在进行征收决定尚未全面依法作出时,征收方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若征收决定最终实现依法作出,则补偿安置协议自动生效;征收制度决定未能依法作出(譬如预签约比例不符合相关政策课程标准)时,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批前签协议”,旨在推翻“先决定后签约,”征拆模式,这种创新将一个项目能否依法开展的“决定权”赋予了所有被征地农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县(市)人民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分析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市)行政机关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县(市)行政机关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地申请。
这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先签字,再决定(申请征地批复)”模式的内容。 这意味着“个人”不仅要面对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补偿安置决定,还要面对“大多数”同伴的压力。
新程序带来的新问题:“个别人”的权利也应充分保障
这是从“修订草案”,对不满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弱势地位的明显,或将变得更加尴尬。
譬如“修订草案”有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行政机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听证。
这里设定了“多数”被征地农民数量的门槛。 也就是说,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人数不超过一半,则不需要启动听证程序。 无权主张听证权利。
例如,前面提到的“预征收”模式,在强调“个人未签署补偿和安置协议”,很明显的是,预设立场表明,大多数农民将共同签署补偿和安置协议。
这意味着,不同意签字农民直接分配给“少数派”类别的搬迁,那么他们的权利和可能保证行使将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
实践中,这部分被征收人水平往往要面对来自街坊邻居的冷眼看待,甚至因耽误其领取国家鼓励早搬早签的奖励金而引发更为经济严重的矛盾。
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都是普通人的善良纯朴,没有足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保护自我利益的意识。话语权将决定是否启动法律项目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人”的,确实需要在具体工作细化操作和严格执行。
针对我们这一问题不可回避的农村征地程序进行调整趋势,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4点:
1、项目启动之初,即“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立即关注自身补偿安置利益,增强法治意识,适当学习征地领域最新法律法规,督促村集体及时落实村务,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法律、律师的建议和征收方的解释,认真考虑我们的赔偿和安置利益,不听任何一方的辩论,始终坚持法律的标准和原则为自己考虑,不受外界因素、邻居的态度或奖金设置的影响。
3、不要在没有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协议签订一味问题的清醒的认识。合同前也签署,这将落笔无悔,否则征用的稳定性将完全打乱。对这个问题的“多数人”,必须多权衡几次,多考虑为他们的长远生计保障。
4、“少数人的权利能力也是一种权利”,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自己并不意味着其先天具有合法性,被征地农民没有完全不同可以通过依法申请国家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方面进行一个全面提高审查。这将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被征地农民的最核心救济途径,大家要理直气壮地去行使,完全没必要有其他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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