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优酷原总裁杨某受贿案宣判。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本案中,行为人杨某触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对其是如何规定的?此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又是什么?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以上法条可以分析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主体:本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3.客体: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第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
2.主观方面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必须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要件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包括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方式。
通过以上法条分析,可以看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无论是在行为主体、犯罪结果还是法定刑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1.行为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人员,受贿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结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受贿罪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3.法定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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