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女子王某,面容娇好,找对象时挑挑拣拣,三十五岁了仍独身一人。王某在一个小型超市打工,晚上超市打烊时,王某自已住在超市。一天晚上,黄某潜入超市盗窃时,发现王某一个人熟睡,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没有将此事告诉任何人,黄某越发胆大,又连续两次采取同样手段,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快到年底时,店内盘点,老板娘看时间已晚,就陪王某一起睡在店里,恰巧黄某又来了,被老板娘当场抓获并报警,黄某对在超市盗窃并三次强奸王某的事实供认为讳,当询问王某时,王某竟为黄某开脱罪责,说自已已经快四十岁了,一直没有成家,自从黄某与自已发生那种事后,感觉原本一潭死水的生活被激活了。
司法实践中,妇女被强奸报警后,与行为人达成和解,或基于各种理由为行为人说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强奸罪为公诉案件,并不因被害妇女说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罪责,类似于这样情况的事后承诺无效,并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公安司法机关照样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本刑法相关理论,展开讨论。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 被害人承诺
在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当某一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就具有形式违法性,当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时,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如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时还存在大量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执行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当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同时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时,否定该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实质的法益侵犯性,因此,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被害人承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即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已为理论和事务界广泛认可的,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换言之,虽然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因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而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在传统刑法理论下,为犯罪排除事由,同样排除犯罪的成立。
就强奸罪而言,事前承诺有效,妇女对于自己性自主权完全可以选择放弃,在妇女同意下的性行为,当然不违背妇女意志,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不可能成立强奸罪。但事后承诺绝对无效,如果承认被害妇女事后承诺的效力,法秩序将将受到极大的破坏,法律将成为儿戏,因此,对强奸行为的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为黄某开脱罪责的承诺是否有效,黄某是否还构成强奸罪呢?
偶然被害人承诺
偶然被害人承诺是指行为人自认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却根本没有被侵犯的法益存在的情形。本案中,黄某自认为自已实施的是强奸行为,而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是承诺了的,本案中存在现实的被害人承诺,而黄某并不知道,因此,本案中,没有被侵犯的法益存在,黄某是否还构成强奸罪呢?我国当前主流刑法理论存在分歧。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在行为人主观恶性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实质的法益侵犯,却侵犯了法秩序,因此,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值得刑罚处罚。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结论无价值论认为,当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甚至连侵犯法益的危险都没有时,该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不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为偶然被害人承诺,承诺有效,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一人不容忽视的前提,就是黄某是老板娘当场抓获关报警,并不是王某报警自己被强奸。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犯罪构成理论并存,因此,同样的案件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实属正常,具体本案,无论法院作出黄某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具有合理性,不能说法院判决是错误的,不同理论使然。作为法律工作者,就要利用对嫌疑人更有利的理论实施辩护,只要你说的有道理,能打动法官,可能就会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判决。笔者持结果无价值论观点,认为本案中,黄某的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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