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通过平台公司的借贷能够一一对应,平台公司收取居间费,这样的平台公司的角色是纯中介,不涉嫌非法集资。但是,如果平台公司收取高额保证金或者居间费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P2P平台爆雷,平台公司中的技术人员对于线下活动并不知情,不知道债权转让、收取高额保证金以及开展线下放贷和吸收资金的行为,就不应当追究技术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对于技术人员的辩护律师而言,应当重点审查同案犯供述、会议记录、所处职位和作用,同时重点审查线上活动的一一对应程度和网络借款合同的约定等内容……
重点在于审查主观方面,如果没有参与、不知情,即使平台公司或者其他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技术人员也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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