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公安交警发布信息,曝光了济宁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的41名驾驶人以及被终生禁驾的5名驾驶人。
济宁交警曝光新一批终生禁驾驾驶人
5人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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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被终生禁驾的原因
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0年2月24日21时08分许,胡佩占醉酒驾驶鲁H5***9号小型轿车沿3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3842KM+300M处时,与路上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胡佩占弃车逃逸。
经查,胡佩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0年03月15日23时20分许,王柯驾驶鲁H***7W小型轿车,沿新邹城市金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西门处时,与行人姜某发生碰撞,致姜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柯弃车逃逸。
经调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柯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驾驶证41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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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此警示广大驾驶人
不要心存侥幸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
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骑行者、行人
都能够要提升文明交通意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你我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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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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