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
“2·23”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2月23日20时30分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煤业)6103回风顺槽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89.7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方蓄意瞒报。后经媒体披露,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于3月8日查实本起事故。事故上报后,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林武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提级调查,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3月9日组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晋中市人民政府、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总工会、晋中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成立了紫金煤业“2·23”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参加(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委派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案件回顾
2月22号早班、中班,王聚宝在班前会宣读了安全技术措施,两班施工人员只做了轨道整修和材料运输工作。
2月23日早班,6103回风顺槽顶板补强支护作业开工,早班打了两排锚索。
2月23日14时30分,紫金煤业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杨双喜、探水队队长王聚宝组织工人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人维护6103回风顺槽顶板,杨双喜安排了怎样施工,在黑板上画了示意图并强调注意顶板,注意安全。
当班任务是对6103回风顺槽顶板补强支护,6103回风顺槽共有10人作业,分成两组,每组5人。第一组在6103回风顺槽距开口650m-700m处理顶板坠包,第二组在6103回风顺槽距开口970m处进行顶板补强支护。
第二组由安全巡监员刘永生带队,王秀国和马练水(2人工种均为放炮员,属安全监察科管理)负责打锚索钻孔、安装锚索,张杰和梁美杰(2人工种均为探水工)负责运送材料。17时左右,班中餐期间,梁美杰与第一组的探水队副队长王志平因送餐具交换岗位,梁美杰到第一组工作,王志平到第二组工作。
20时15分许,张杰离开作业点去取水。此时,第二组已打完三个锚索钻孔,并安装锚索,开始打第四个锚索钻孔。
20时30分许,第四个钻孔还剩余500mm,王志平到距打钻位置4m处拿工具。这时顶板突然冒落,正在作业的刘永生、马练水、王秀国3人被埋(事故地点及顶板冒落情况见图2、图3)。
事故地点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2月23日20时44分,探水队副队长王志平通过6103回风顺槽距开口950m处的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20时46分,调度值班人员张宏强向矿长郭英杰汇报事故情况。郭英杰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煤矿相关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救援人员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半圆木、铰接梁对事故地点外围巷道进行临时支护,然后由外到里清渣、支护,实施救援。
被冒落顶板埋压的刘永生、马练水和王秀国于2月24日14时30分、2月25日6时30分、2月25日14时分别被救出升井。经医生在井口确认,3人已无生命体征,之后被送往榆次区殡仪馆,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谎报及事故核查情况
(一)事故瞒报、谎报经过
2月24日,矿长郭英杰安排信息中心主任梁焕修改人员定位系统,关闭了工业视频,删除调度录音通讯、虹膜数据。
2月25日17时许,紫金煤业纪检书记、党总支副书记高建忠(临时主持紫金煤业董事会及党务日常事务)和矿长郭英杰组织召开煤矿管理层会议。会上郭英杰、高建忠、紫金煤业安全生产技术总监南海为了瞒报事故,对伪造出入井数据、修改人员定位数据、销毁调度电话录音、删除视频监控资料、清理井下事故现场等事项进行了安排。
2月24日至25日,高建忠安排生产副矿长杜永忠、安全副矿长杨双喜等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办理赔偿事宜,并安排遇难者家属配合矿方瞒报事故。
3月5日,在榆次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核查过程中,郭英杰、高建忠均否认事故发生,郭英杰、高建忠、南海继续安排煤矿有关工作人员瞒报事故。
3月8日上午9时许,在榆次区人民政府已查实事故、正在拟文上报的期间,紫金煤业向山西煤销晋中公司、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和晋中煤监分局电话汇报事故,称三名巡检人员走到事故地点时,顶板突然冒落导致事故发生,谎报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二)事故发生后紫金煤业篡改资料情况
2月23日22时左右,武全珍在井下安排王家伟完善措施内容。王家伟出井后在措施中增加了:“顶板较完整区域补强支护期间采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做临时支护,顶板不平整处使用方木垫平、木楔背紧背实”,和“临时支护安全技术措施”相关内容。
2月24日上午,武全珍安排王家伟在该措施中增加了“绞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移动乳化液泵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3月8日,生产矿长杜永忠安排探水队队长王聚宝在班前会记录中加上“先抽400米水”。当天晚上,安全矿长杨双喜在在班前会记录中加上“不准进尺,打好临时支护再作业”等内容。
(三)事故举报核查情况
1.晋能集团核查情况
3月6日下午,晋能集团接到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尽快核查网上关于紫金煤业事故舆情的函。晋能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张勇安排晋能集团安监局常务副局长秦高明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
3月7日早晨,晋能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张勇带领核查组到紫金煤业进行核查。同日,榆次区人民政府也在紫金煤业进行核查。晋能集团核查组安排紫金煤业全力配合榆次区政府的核查工作,计划次日继续进行未能完成的核查工作。
3月7日晚22时左右,山西煤销晋中公司党委书记李志强向张勇汇报紫金煤业“2·23”事故已基本核查属实。张勇就安排山西煤销晋中公司准备相关资料,按规定上报事故。
2.榆次区人民政府核查情况
3月2日,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闫晋伟接到记者电话,举报2月25日紫金煤业发生一起事故,死亡3人。闫晋伟向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闫亚军汇报,闫亚军向榆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成建忠(主持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汇报。成建忠安排等待举报人的书面举报材料,没有安排核查,也没有向上级汇报。
3月3日上午、3月4日下午,举报人先后两次致电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询问举报核查进展情况。闫晋伟回答已向上级报告举报内容,正在核查,结果尚未反馈。闫晋伟未向上级领导汇报这两次通话情况。
3月5日,榆次区人民政府根据“今日头条”发布的“榆次区紫金煤业疑似瞒报3人死亡事故”的消息,成立了以区长李军为组长,分管公安和煤矿安全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安分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乌金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核查组,赶到紫金煤业开展核查工作。
核查组对紫金煤业的财务、劳资、用工情况、人员定位系统、矿工虹膜入井系统、考勤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逐一入户排查。至3月8日凌晨1时左右,确定了三名遇难人员的身份,查实了本起事故。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9.7万元。
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3人)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刘永生,男,1968年7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事故当班组长、安全员,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在未架设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2.郭英杰,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1996年7月在河北井陉矿务局元氏矿参加工作,2019年11月至今担任紫金煤业矿长。郭英杰作为紫金煤业矿长,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职责。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在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前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对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发现的“部分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不足”问题虚假整改;春节放假期间同意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在未经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春节放假期间组织巷道维修作业;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发生后指使有关人员毁灭、伪造与事故有关的视频、录音、系统数据,瞒报、谎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郭英杰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英杰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事故发生后,郭英杰瞒报、谎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英杰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合并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的罚款,计人民币20.0087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32331197210210553);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3.高建忠,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省盂县人,1989年7月在盂县水利局参加工作,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紫金煤业党总支副书记、纪检组长
2019年10月1日紫金煤业董事长魏元震因病请假后经晋中公司临时指定主持董事会、党务及董事会日常事务。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指使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人员尸体、封锁消息,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4.杜永忠,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晋中市榆次区人,1996年10月在东窑煤矿参加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紫金煤业生产矿长。
杜永忠作为紫金煤业生产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生产、质量标准化等工作,紫金煤业巷道维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未经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批准,擅自组织巷道维修;对顶板管理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排查处理;在探水队队长提出本队人员不熟悉支护作业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仍然安排探水队人员进行支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5.武全珍,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盂县人,1991年7在阳煤集团三矿参加工作,2014年7月至今任紫金煤业总工程师。
武全珍作为紫金煤业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未经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同意在春节放假期间组织巷道维修作业;对顶板支护安全技术措施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责;对顶板管理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未严格落实顶板管理、矿压观测有关规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排查处理。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指使生产技术科科长王家伟篡改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执行逮捕。
6.南海,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1984年7月在珲春市矿务局机械组宇通公司参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紫金煤业安全技术总监。
2019年11月19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推荐郭英杰同志任职的函》(晋中煤销函字〔2019〕135号)同意南海将法人代表职责移交郭英杰,2020年1月7日被紫金煤业返聘为安全生产技术总监。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变造出入井数据,修改人员定位系统数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上述涉嫌犯罪的5名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其他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4人)
紫金煤业(1人)
7.杨双喜,曾用名杨双智,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河北省平山县人,1986年3月在榆次市长条堰煤矿参加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紫金煤业安全副矿长。
杨双喜作为紫金煤业安全副矿长兼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事故当日地面值班矿长。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排查、处理6103回风顺槽顶板多处锚杆、锚索失效,对6103回风顺槽冒落区域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不及时;违规同意在春节放假期间组织巷道维修作业和安排安全员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缺位;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谎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晋中公司(7人)
8.许亚云,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洪洞人。1991年7月在霍州煤电参加工作,2017年6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
许亚云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负责生产指挥中心(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日常工作。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自2020年1月10日起直至事故发生,未到紫金煤业进行过监督检查;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长期存在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和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巷道维修失察;在明知紫金煤业发生事故后,未督促煤矿上报,也未向晋中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张永禄,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西平遥人。1998年8月在西山煤电马兰矿参加工作,2018年8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张永禄作为晋中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所辖煤矿顶板管理和巷道支护等采掘技术相关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从2020年1月下旬到事故发生,未到紫金煤业进行过监督指导日常顶板管理、技术业务等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来晋中“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未安排紫金煤业对顶板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对上级有关部门在紫金煤业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过问、不安排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李小杰,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河北保定人。2003年8月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参加工作,2017年11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长。
李小杰作为晋中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长,负责组织、参与煤矿安全检查活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紫金煤业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从2019年8月以来,未对紫金煤业进行过安全检查;对上级有关部门来晋中“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未安排对紫金煤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顶板补强支护、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张献波,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河北高邑人,1995年7月在河北邯郸陶二矿参加工作,2018年8月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主任,2020年3月由晋中公司安排临时负责紫金煤业日常工作。
张献波作为晋中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主任,负责检查、指导所辖煤矿调度工作、对各级单位节假日领导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领导值班情况督查不到位,未发现紫金煤业放假期间长期存在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问题,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陈海良,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河北邯郸人。1987年7月在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郭二庄矿参加工作,2012年12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陈海良作为晋中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炭板块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测与防治水工作。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认真监督指导紫金煤业日常顶板管理、技术业务;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提出的紫金煤业顶板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督整改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朱肖锋,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民主建国会会员,大学学历,山西运城人。1995年7月在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处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任晋能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
朱肖锋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2020年1季度紫金煤矿挂牌责任人。2月份以来,未按《晋能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在矿山企业及部门高危场所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要求次数,对紫金煤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对上级有关部门来晋中“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只安排紫金煤业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未安排晋中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只安排紫金煤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未组织晋中公司复查,未发现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长期存在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问题;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巷道维修和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李志强,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山西阳泉人,1989年7月在阳煤集团三矿参加工作,2019年6月至今任晋中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李志强作为晋中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全面负责晋中公司党政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检查重视不够,未督促紫金煤业落实整改情况,对紫金煤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擅自组织巷道维修、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榆次区应急管理局(5人)
15.杨瑞峰,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西榆次人,1993年12月在榆次市水泥制管厂参加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巡查队工作,2017年10月至今兼任榆次区应急局通风科副科长。(事业编制人员)
杨瑞峰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巡查队队员,包保紫金煤业,负责所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改造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检查执法,承担安全包保责任。未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对上级有关部门来晋中“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前,未对紫金煤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2月开始至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巡查计划每周一对紫金煤业进行安全巡查,未发现春节放假期间紫金煤业擅自组织6103回风顺槽顶板巷道维修、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矿领导不下井带班等问题;事故发生后,2月28日,杨瑞峰下井安全巡查时,仅对6101、6102两个工作面进行检查,未到6103工作面(事故发生地)进行检查,对事故瞒报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16.王孟,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东肥城人,2008年10月在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2017年10月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巡查队副队长。(事业编制人员)
王孟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巡查队副队长、包保紫金煤业组长,负责对所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改造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检查执法,承担安全包保责任。未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对上级有关部门来晋中“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前,未对紫金煤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紫金煤业整改情况复查流于形式,未发现紫金煤业对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发现的“部分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不足”问题虚假整改,未发现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带班领导不下井而让他人代替打卡问题;紫金煤业春节放假停产以来,未按照巡查计划每周一对紫金煤业进行安全巡查,未发现春节放假期间紫金煤业擅自组织6103回风顺槽顶板巷道维修问题;事故发生后,2月28日到紫金煤业未下井进行安全巡查,对事故瞒报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17. 王润林,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西祁县人,1985年7月在榆次市乡镇局参加工作,2019年3月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润林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指导工作,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未督促晋中公司及紫金煤业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认真监督指导紫金煤业日常顶板管理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发现的紫金煤业顶板管理方面的隐患整改督查指导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 闫亚军,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12月在榆次区煤炭工业局参加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闫亚军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重视不够,未安排巡查队对紫金煤业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排查;紫金煤业“2·23”事故发生前,对紫金煤业包保责任人不按规定下井检查失察;对紫金煤业春节放假期间违规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 闫晋伟,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山西榆次人,2001年10月参加工作,2019年2月任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事业编制人员)
闫晋伟作为榆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管理工作、群众来访首问接待等工作。
2020年3月2日下午5时许,闫晋伟接到自称是中国发布网的记者电话,反映榆次紫金煤业发生事故死亡三人,闫晋伟即向副局长闫亚军汇报了该情况,闫亚军将该举报情况向成建忠汇报后,成建忠安排待举报人提供详细资料后再进行核查;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后又于3月3日、4日两次接到电话反映事故问题,但闫晋伟均未向任何领导进行汇报。对造成不良舆情负有一定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榆次区人民政府(1人)
20. 成建忠,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9年12月任榆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20年2月16日起主持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
成建忠作为榆次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榆次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督查工作重视不够,未安排区应急管理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前,对所辖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上级有关部门“开小灶”指出紫金煤业顶板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督促整改指导不够;对紫金煤业上报的整顿方案批准后,未安排巡查队进行监督检查;不正确履行职责,对3月2日事故举报不重视,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安排核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信息举报处置不力,造成网络舆情负直接责任。
晋中市纪委监委已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立案审查调查(4月15日被榆次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区长职务),鉴于其还有其他问题线索正在审查调查中,建议审查调查完毕后一并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其他处理人员(3人)
21. 王家伟,男,1989年5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紫金煤业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规程措施的审查、监督贯彻落实。
王家伟作为紫金煤业生产技术科科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前未到现场,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临时支护架设的具体要求,现场指导性差;事故发生后篡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019890510121X);由紫金煤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0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
22. 程默,男,1993年7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紫金煤业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协助安全矿长负责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安全员管理。
程默作为紫金煤业安全监察科副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擅自组织巷道维修监督不力;组织安全员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缺位;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排查、处理6103回风顺槽顶板多处锚杆、锚索失效,对6103回风顺槽冒落区域存在的潜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33199307181911);由紫金煤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
23. 王聚宝,男,1980年8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紫金煤业探水队队长,负责探水队的全面工作,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王聚宝作为紫金煤业探水队队长,井下未安排跟班队长,现场劳动组织、安全管理混乱,未配备临时支护物料,盲目安排工作,事故发生后修改班前会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401198008105219);由紫金煤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紫金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期6个月。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紫金煤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暂扣紫金煤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紫金煤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依据《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四)紫金煤业发生较大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紫金煤业处50万元的罚款。
(五)紫金煤业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紫金煤业处100万元罚款。
(六)紫金煤业未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发生较大事故,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紫金煤业处100万元罚款。
(七)鉴于此次事故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建议责成榆次区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煤矿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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