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分公司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而是以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怎么处理?
【情景案例】
2013年3月某公司为拓展公司北京市场,拟在北京设立分公司,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前,公司授权分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2013年5月,小强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入职当月,小强在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落款为公司。工作6个月后,小强认为在工作单位的很不舒心,想辞职,经过查询劳动合同法得到,劳动者应当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遂想能否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通过网络咨询,小强认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试试若自己能要到双倍工资,自己又增加了收入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分公司负责人在收到小强申请书后,感觉非常气愤,在职时没有亏待小强,辞职也是按法律程序操作,又没少给小强一分钱,这人怎么能这样呢。难道公司与小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吗?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本案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前,以总公司名义与劳动者小强签订了《劳动合同》,北京分公司也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小强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且在小强离职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了双方的财物关系。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小强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双方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小强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分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不能到仲裁委支持。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用人单位应当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任何情况下,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都应当依据劳动法招工用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否则,自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超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在未来的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招聘劳动者的,应当由设立公司主要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在公司设立完成后及时以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注意劳动者身份信息情况;
二是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三是需要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专注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纠纷业务。欢迎就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专业律师团体为您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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