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7年底,四十岁的杨某和马某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中旬,马某突然提出和杨某分手,原因是她要和以前的男友和好,杨某一时难以接受,因舍不得这份感情。8月20日晚上,杨某和单位同事一起喝酒解愁,至凌晨散场,随后杨某便去了马某住处,以看望两人共养的猫的名义叫开门进入房间,强行与马某发生了性关系,致马某腹部轻微伤。8月21日上午8时许,马某在小区保安处打电话报警自己被杨某强奸(案例源自红星新闻)。
本案案情简单,以下分析重点围绕证据的运用展开讨论,同时引申讨论关于强奸罪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01 马某提供的手机录音(电子数据)
事发当晚马某提供的手机录音显示:马某向杨某哭泣着求饶,而杨某不肯,马某说:“你记住你对我做的事情,我不会原谅你的,你这是强奸你知道吗?”杨某说:“我就强奸,怎么了?”
02 物证
从事发现场提取的被撕烂的马某的内裤上的精斑,经司法鉴定系杨某所留。
03 鉴定意见
马某腹产伤系轻微伤的司法鉴定意见。
04 犯罪嫌疑人供述
杨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05 被害人陈述
马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被杨某强奸的经过。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刑事诉讼中只有八种法定证据种类,由于我要采法定证据制,只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才能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五种证据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且这些证据最终经法院查证属性,都作为了证明杨某强奸马某的犯罪证据。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孤证不能定罪及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具体本案,不存在孤证的问题,即使没有物证,即没有提取现场马某的内裤,也不会影响本案的成立,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因此,关于本案中,公安机关五个月后才将内裤移送,杨某家属曾提出质疑,在此提一下这个问题。
《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利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这就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的全部内容。
在我国,妇女的性资源受到极其严格的保护,因此,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相对广泛。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意义上的强奸发生概率极低,大多数强奸案件要么发生在熟人之间,要么因某种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而告强奸,因此,在分析具体案件时,仍应根据行为当时情况,综合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案例】2015年5月,28岁的彭某认识了35岁的刘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11月,彭某因故提出分手,被刘某拒绝,此后她遭遇了刘某的骚扰纠缠。2020年1月4日,刘某通过登录彭某的微信,找到了她的住所,并在此蹲守。当日17时许,彭某回至家门口,被埋伏已久的刘某拉入屋内,后者反锁房门并夺走了彭某的手机,刘某不准彭某离开。彭某曾几次试图自救,都没有成功。1月4日当晚,刘某让彭某喝下了劲酒和啤酒,彭某自己脱了衣裤后睡在床上,迷迷糊糊中彭某意识到刘某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彭某再一次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这一次是彭某主动的。当时,刘某提出想和彭某谈一谈,但彭某选择主动亲吻了刘某。
法院认为:两次性关系均没有违背意志。刘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彭某拘禁在彭某住所内,时间虽未满二十四小时,但有侮辱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与彭某曾系情人关系,他在彭某住所内殴打彭某并不是为了强行与彭某发生性关系,与彭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未使用暴力,彭某自己脱的衣裤也没有反抗,且从彭某陈述来看,彭某只是迷迷糊糊,对一些细节能够比较清晰陈述,并未醉酒。结合第二天早上彭某主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加之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是彭某主动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彭某对刘某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其意志,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认为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案被害人马某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其用手机录下杨某强奸自己的整个过程对话内容,对本案最终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在一对一证据,又没有现场物证的情况下,行为是否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认定上有一定难度。本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杨某与马某以10万元达成谅解协议,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判决的理由。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