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林业等不动产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系行政机关居中行使裁决职权在权属争议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主要采有势证据原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属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并应注意保持权利归属的稳定性,注意保护诚实守信长期实际占有和管业的当事人权益。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历史使用证据但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出的符合情理的权属处理与颁证行为,宜充分尊重,不能简单以司法机关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初始判断。
在判决方式选择上,不能仅因行政处理存在程序瑕疵,即迳行撤销权属处理决定或颁证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程序瑕疵可以补正的,可以允许行政机关补正或者补强相关证据;虽不能补正或者补强但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后能够得出实体合法性结论的,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避免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反复处理和诉讼,防止权属争议久拖不决。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再101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根据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才对争议土地重新进行处理时,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若调解不成,应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及时重新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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