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强制清除行为发生期间,行政机关在对地上苗木清除之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地上苗木进行了调查登记,但登记表上仅显示树种,无具体株数。而且,行政机关在强制清除地上苗木前及清除后均未通知当事人,清除时也未对苗木进行妥善处置,导致苗木被毁损。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和《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涉案土地上栽种苗木棵数以及两次苗木栽种工程相关费用。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在当事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直接损失且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其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而行政机关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直接损失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行赔申95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甚至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以体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