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年间,在江苏无锡发生一起童养媳婚前与夫家的叔叔私通案。此案被判定后引发辩论。两种不同意见就两个问题进行辩论:
1、 未成婚的童养媳与人私通是否算“出轨”?
2、 未成婚的童养媳和夫家的叔叔私通是否违背人伦?
最终,经过一系列引经据典的论证,案件被重新判决。
在乾隆年间,江苏无锡有一个叫浦四的人,他有一个童养媳王氏。童养媳是指从小在婆家生活,由婆家养育成人。待到适合结婚的年龄再和丈夫成亲的女子。“童养媳”在清朝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这种婚姻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相当长的时间。
和王氏有私情的是浦四的四叔。两人偷情被发现后,被扭送到了官府。夫家的叔叔算是“公公”,公公和侄儿媳妇之间出现了这种事情,严重挑战了世俗道德。官府按照违背人伦道德进行了重判,判决他们发配充军。
汪辉祖认为此案判决不妥,他先后和常州知府、江苏按察使、巡抚等人展开了辩论。经过汪辉祖数论引经据典的辩论,案件最终被改判。汪辉祖,字龙庄,浙江萧山人。此人是“师爷”出身,到了晚年才考中进士,做上了知县。虽然他的官做的不是很大,但作为师爷他以卓越的能力而闻名官场。
汪辉祖因卓越的处理政务能力,以“循吏”被记录在《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四》中。据记载他办理案件多借鉴古代的方式、方法,其清廉、公平的作风受到百姓的爱戴。在《牧令书卷.二十.戢暴》中记录有多个汪辉祖处理过的案件。
除了在官场上的好名声,汪辉祖还把他多年做师爷和为官的心得体会写在了《佐治药言》中。《清史稿》对此书评价很高,称它是“言治者”的宗师。
第一个反驳汪辉祖的是常州知府,常州知府坚持认为,叔公和侄媳之间的事,严重违反了世俗纲常,应该重判。
汪辉祖反驳他道:“王氏虽然是个童养媳,但她和浦四尚未结婚。他们还不是真正的夫妻。由此推论浦四的叔叔还不是王氏的叔叔。王氏和叔叔两人之间不牵扯扒灰的事。”
说服了常州知府后,下一个审核案件的是江苏按察使。按察使认为,浦四的父亲为王氏的“公公”,那么公公的弟弟就是叔公。所以此案还应该算作乱伦,理应进行重判。
汪辉祖说道:“公公这个称呼,是对已婚妇女而言。王氏和浦四尚未结婚,所以浦四的父亲还不是她的“公公”。此时王氏对浦四父亲的称呼,是一种对长辈的尊称。”
最终按察使也认可了汪辉祖的分析,案件又到了江苏巡抚那里。江苏巡抚也认可汪辉祖。但他提出,王氏是浦四的童养媳。此案中浦四是受害者。如果案件以汪辉祖的分析定案,那么就和浦四没有任何关系。这样不能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汪辉祖和江苏巡抚讨论道:“童养媳只是一个称呼,日常生活中王氏和浦四是以兄妹互称,显然他们还不是夫妻。浦四的四叔也还不是王氏的叔公”。
江苏巡抚还是觉得这样定性案件不妥。汪辉祖又引用《礼记》中的内容来说服巡抚大人。
他说道:“《礼记》中规定,已经订婚但是还没有过门的女子,如果因故死去。应该把女子安葬在女方的坟地里,而不是把她安葬在男方的墓地。因为他们还没有举行婚礼。”
针对巡抚的顾虑,汪辉祖建议道:“王氏是浦四的童养媳,和已经嫁人的女子有些相似。这种情况和普通的男女偷情又有区别。案件判决比普通男女偷情的判决略微重一点就可。如果按照乱伦判决,那么就默认王氏和浦四已经成婚,这和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案件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汪辉祖的建议。王氏和浦四的四叔两人枷号三个月。王氏被遣送回娘家,浦四的四叔负责为浦四重新娶一个妻子。
大家可能觉得好奇,汪辉祖在此案中表现如此积极,莫非他在偏袒王氏?其实汪辉祖不仅在这个案件中表现如此,他在所有案件中都有类似的表现。
在《清史稿》中记载了汪辉祖另一起类似的案件。在清朝时期,食盐是政府管制品,盐业的收入是清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宁远一带的百姓,按规定只能买江淮一带产的盐。但是江淮一带产出的盐价格是广东产出的好几倍。民间都在偷着买从广东走私来的食盐。
各级官府将贩卖私盐管制的非常严格,经常四处缉拿买卖私盐的人。
汪辉祖上书请示:盐禁止的越厉害,在民间的价格就越高。虽然走私这种事不能纵容,但老百姓不能吃不起盐。请把宁远一带的食盐供应,由江淮地区修改为广东。随后汪辉祖张贴告示:凡是买卖私盐不足十斤的,可以随便交易。
汪辉祖被记录的这两起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执法考虑了多方的态度和感受。既不追求严刑峻法,也不放纵罪行。他对事情的处置给人一种恰到好处的感觉。
汪辉祖能被《清史稿》列入循吏,是对他处置各类事务的认可。历朝历代,能被列入循吏的人,无一不是治国安邦的良材。汪辉祖在此案中将法、理、情,拿捏的恰到好处。既不冤枉一个人,也不过度执法。从他对案件的处置中,也能给我们处理日常事务带来一丝启发。
参考资料:
《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四》
《清稗类钞》
《佐治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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