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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案例:辉县一男子在好朋友手机充电时,趁朋友不备将其微信中的钱全部转到自己账上,详细情况一起来看: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某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某知道李某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2020年5月21日14时许,张某某与李某某在辉县市某庄一商店内玩牌,李某某手机在该商店内正充电时,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偷偷将李某某微信内的4480元转入到自己微信中。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辉县部落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使用网上支付工具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要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另外,生活中交友一定要擦亮眼睛,交友不慎,伤的不仅仅是钱,更是人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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