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此前中央环保工作部署,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目的是要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对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也曾明确表态: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搞“一刀切”行为。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将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和执法检查中的责权利,让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不和谐现象成为历史。
自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启动以来,不少企业谈环保“色变”,人心惶惶。网友留言:
持续多年的督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但也确实产生了不少“一刀切”的行为!
山东省省长李干杰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交流推进会上发表讲话,他指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要依法依规开展,千万别图一时痛快,不能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我们只要把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事情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能打好,目标任务就能完成。尽管还有很多事情也应该做,但是如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标准层面,就可先放一放。因为问题不是一天两天积累形成的,解决起来也绝非一夜之间。
当务之急是要把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赋权我们、要求我们做的事情抓好落实。如果觉得其他事情确实需要做,就应该先制、修订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来讲也是如此,依法依规既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否则是不可持续的,面向未来既走不顺,也走不远,更走不好,大家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生态环保领域的“一刀切”和简单粗暴问题,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此我们历来态度鲜明、坚决反对、严格禁止,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所谓“一刀切”和简单粗暴,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平时不管不顾,督察检查一来,先停再说,等到督察检查一走,又依然故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超标的还是达标的,也不分是与民生保障紧密的还是不紧密的。这种做法非常要不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把工夫下在平时。
第二种情况是不给合理的整改时间。有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积累是一个过程,解决也需要一个过程,要给解决问题的时间。比如,有些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要给它时间进行整改实现达标,需要一个月给一个月,需要三个月给三个月,需要半年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可以,只要企业行动起来,总比不行动好。
当然,这里也希望企业意识到,给予整改时间,不是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对你们就没有要求了,而是有要求的,到了承诺的时间,问题还没解决,就不能怪我们了,那样就不属于“一刀切”和简单粗暴了。这些话我要向大家讲清楚,增进相互理解,共同把事情做好。
<�二>、4月2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施行)》(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16种情形,在全国首开先河。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明确10种免予处罚情形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未批先建的 ,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 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是对单位未验先投的 ,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 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 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是对个人未验先投的 ,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
四是对超标排污的, 即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 超标倍数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可免予处罚。
五是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 ,免予处罚。
六是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 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 ,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 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 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意见》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据悉,市级层面出台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全国没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业 ,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的;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 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 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的。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免罚
此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严格减免程序
减免行政处罚是很大的一项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程序予以规范、制约 。《意见》规定了减免的审核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意见》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意见》规定, 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
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超过最低处罚额50%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规定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市局或分局案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严格执法人员职责
同时,《意见》明确了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处理。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按程序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基本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实践中需要对此规定细化明确,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和“同案异罚”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二是规范执法的需要。去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省生态环境厅也制定了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的规定同时还授权 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本地区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免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从我市的情况来看,也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减免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市改善环境质量压力巨大。围绕建设“大强美富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发展的任务也异常繁重,在这个大背景下,要求生态环境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热情服务,还要包容审慎。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意见对减免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的规定也仅明确了八种免予处罚的情形,未涉及减轻的情形,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的减免规定。通过对减免行政处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旨在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阳宗海生态和水资源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积极主动服务落实“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送我局。
2020年9月3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保障排污企业依法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罚教结合、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自行实行关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四)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五)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水污染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
(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
(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
(九)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
(十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经责令改正,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十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依法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十四)常规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0.5倍的;
3.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线监测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有毒、有害物质除外),超标倍数大于 0.1 倍,但均小于0.3倍,排放总量较少(小时烟气流量不足 1000标立方米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无组织排放恶臭超标倍数小于1倍,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 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 排放污染物的;
(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指导。其中,对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执法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
执法部门应当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减免的裁量情节。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 减轻处罚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本规定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免行政处罚。
第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按程序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意见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我市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十二条本意见有关术语的含义: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布的《昆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单位。
“小微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本意见中的“小于”“不足”“以内”“不超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意见施行前但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遵循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可以适用本意见。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案例四川篇⑩丨自贡:万万没想到!企业超标排污,却被这样对待……
3月11日,当执法人员来到鸿鹤制药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并对该公司外排废水实施执法监测时,环保安全部负责人钟红和同事们显得很“淡定”,因为就在执法人员过来检查的前两天,他们刚进行过对氯离子指标的监测,结果显示一切正常。
然而,监测报告却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 氯化物浓度为843mg/L,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4倍。
“我们一直觉得厂里的水可以随便查。”对于这个结果,钟红有些吃惊,企业随后自行检测的跟踪样本也同样显示超标。
监测人员在企业取样
据自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罗辑回忆,就连执法人员也感到疑惑,因为在现场取样时没发现任何问题,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车间环境符合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表现也丝毫“不虚”。
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鸿鹤制药公司采取紧急措施,关闭阀门,停止外排废水。
事出有因
产能扩大14倍补防疫消毒水缺口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执法人员并未立即对该公司立案,而是同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车间,查看其物料添加比例、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从物料进口到产品出口再到污水排口逐一调查,并做抽样检测。
罗辑表示,他们还和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起在现场讨论、分析问题的症结。“毕竟处罚不是目的,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才是目的。”
最终,目标被锁定在了公司的产品——消毒水身上。
帮助企业查找资料
原来,经过对生产记录的和相关文件的调取,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为自贡市疫情防控物资次氯酸钠定点生产企业,承担了次氯酸钠的生产任务。次氯酸钠主要用于疫情期间在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大规模消毒。
鸿鹤制药公司次氯酸钠原产能6吨/月,疫情期间为补足防疫消毒用品缺口,紧急扩大产能约14倍至87吨/月,产能的大幅扩大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量大幅增加,污水处理效果下降,外排废水氯化物浓度超标。
如何保证在产能不下降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外排废水氯化物超标问题?据罗辑介绍,他们立即组织相关环保专家帮助企业制定解决办法,并给出建议:调整生产负荷,把生产任务分散到各个时间段,避免集中在某个时间段排放。
鸿鹤制药公司采纳了这个建议,同时自己也制定了解决方案:在排放口设置围堰,并接入抽水泵,一旦发现超标就可以将水抽入应急池。“执法人员还实地来查看了,帮我们确认方案是否可行。” 钟红说。
正面清单
达标排放后免受处罚
4月3日, 鉴于鸿鹤制药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完成整改,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小,违法情节轻微,为鼓励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加班加点生产防疫物资 的奉献精神,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该公司此次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听到免受处罚的决定,我们当然是很高兴。 这些年我们在环保上的投入其实很大,环境执法部门对我们一直以来也都很支持。 ”钟红说。
据罗辑介绍, 如果不考虑免于处罚的因素,鸿鹤制药公司原本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该公司属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鸿鹤制药公司很幸运。 实际上,就在来该公司“双随机”检查的前一天,3月1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刚刚推出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举措。
疫情发生以来, 自贡市 生态环境系统将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共计18家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今年上半年,对8起环境影响较小、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鸿鹤制药公司只是其中之一 。
在企业污水排放口对水质进行快速检测
4月15日,执法人员对鸿鹤制药公司开展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复检工作,再次对总排污口的废水进行了检测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检测项目排放浓度均达标。(来源:政府网、、济南环保、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编辑:网优危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