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某为某单位司机,生性好酒且酒量极大,号称"周一斤"。2019年8月5日晚,周某与朋友在烧烤摊喝酒,酒过半巡,突然接到单位电话,让其出车至某地拉一批急需生产原料。朋友劝解其还是别去了,周某自觉没有事就开车去单位。周某依规正常行驶,当行驶至一路口时,一外卖小哥骑摩托车突然从路口冲出,撞在周某车辆的后轮轮胎处,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交警现场对例行对周某酒类测试,周某血液中酒类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周某不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但涉嫌危险驾驶罪
周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虽然醉酒驾驶,但因其本人天生酒量大,本次交通事故与周某酒驾没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道交法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目的防止驾驶人因酒后驾车,判断及自知能力差而致交通事故,本案中周某虽然醉驾,但其驾驶技能及判断能力没有下降,本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摩托车驾驶员违章造成,因此,其死亡与周某没有关系。周某只负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醉驾男撞死外卖小哥案"得出醉驾男只负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不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其实是目前相对主流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具体运用,讨论的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因果关果理论,经历了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客观归责理论不同的阶段,不管哪种学说只要能很好解决现实发生的案件就是好的学说。目前大致可以接受的有关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个部分,因果关系是事实判断,结果归属是基于刑法目的规范判断。某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与危险或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该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所致,需要经过以上两步判断。
"醉驾男撞死外卖小哥案"中,从第一步"因果关系"上来看,没有醉驾男开车行为,外卖小哥也不会撞到车的后轮胎处,就不会导致死亡,因此,因果关系总是存在的,这步判断采"条件说"。第二步就要进行规范判断,道交法规定禁止饮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规范的目的旨在防止因饮酒驾驭导致判断力下降而致交通事故,而不是防止他人违章撞击自己的车,本案中设定了醉驾男判决能力没有下降且正常行驶,外卖小哥撞在了车的后轮处。道交法要求驾驶自已不要违章,并不会要求自已在开车过程中要避免他人的违章,外卖小哥为自险风险。因此,本案从规范性判断的角度排除醉驾男对其死亡负责。
笔者再举一例,进一步说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孙某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正常行驶中,突遇行人横穿马路,将其撞倒,当场死亡。
当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交管人员会要求司机拿出驾证、行车证,一看没有年审,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呢?我会不应该,本案中,完全是行为突然横穿马路所致,孙某最多负次要责任。本案中如果孙某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突然刹车失灵撞死行人,就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也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具体运用。根据该理论,进行第一步判断时,孙某的撞击行为与行人的死亡总是存在条件说的因果关系的,但进行第二步判断时,我们就会发现,道交法要求车辆定期年检的目的防止车辆某些部位故障导致交通事故,本案中,孙某车辆虽然没有年检,但并没有因车辆本身故障导致行为死亡,而是行为违章横穿马路所致。
结语:笔者认为,所谓的”酒驾负全责”,仅指因酒驾导致责任负全责,如因酒驾导致的超速等违章行为负全责,或者在酒驾肇事者与被害人都没有过错情况下,酒驾者存在负全责的可能。如果酒驾者没有任何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被害人一方导致的,则驾驶人不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应负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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