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2号楼
退役了,是不是时间可以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了?恐怕不是,退役的过程也是和很多时间节点联系在一起的,是必须遵循和不能迟到的。
究竟退役过程中,退役士兵会遇到哪些时间节点,这里笔者就以现行的退役士兵工作法规制度为主,梳理出11个时间节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年龄、兵龄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退役方式选择问题
士官服现役满12年退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中级以上士官,①年满55周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作退休安置。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
还有一种虽然说的是服役年限,其实说的还是军龄问题。《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二、关于结婚时间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异地安置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关于安置报到时间的规定
主要涉及的是在移交安置过程中,退役士兵退役后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问题,核心就是两个时间“30天”“15天”。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2、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3、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上岗时间的规定
主要涉及的是退役士兵到安置单位报到上班的时间问题,大家需要把握的是两个时间:15天和30天。
30天: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5天: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退役士兵待遇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一次性退役金时间的规定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规定及激活退役金专业卡的时间问题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退役士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七、档案移交的时间规定,主要涉及的是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的时限问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八、教育培训时限,主要涉及的是退役后的教育培训问题
1、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税收减免时间的规定
主要涉及的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创业中的税收减免问题,牵扯到的是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和实在优惠。
1、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关于退役士兵适应期时间的规定
由于相关法规中对这个内容没有具体规定,这里笔者梳理了相关省市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
吉林省《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规定:退伍义务兵分配到用工单位后,要实行3年适应期。用工单位要组织其进行熟悉业务、技术的培训,以提高劳动技能。
十一、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的时间规定,这里主要涉及的是退役士兵保险接续问题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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