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条文有95条,与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92条相比,尽管条文数量上没有太大增减,但是较《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有不少新增或实质性修改内容,下面跟法官一起梳理下重大亮点条文吧。
本文作者
曹艳梅
民事庭法官
目录
⊙亮点一:扩充免责事由之自甘风险
⊙亮点二:扩充免责事由之自助行为
⊙亮点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亮点四: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五:实质性修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
⊙亮点六:细化网络侵权责任
⊙亮点七: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吸收司法解释的内容
⊙亮点八:新增“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 亮点九: 新增生态破坏责任
⊙亮点十: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亮点1
扩充免责事由之自甘风险
《民法典》1176条新增了免责的抗辩事由——自甘风险行为。对该条款的理解要注意的是:1)适用范围限于文体活动;2)行为人主观上自愿参加;3)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4)免责范围应当限定为活动的其他参与者;5)例外情形是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亮点2
扩充免责事由之自助行为
《民法典》1177条新增了另一免责的抗辩事由——自助行为。自助行为赋予了民事主体私力救济的权利。对该条的理解要把握的是: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5)采取的是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6)同时,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当然,如果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 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3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侵害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适用应注意的是:1)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轻微过失和意外;2)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骨灰、遗物、墓碑、遗像等;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结婚录像、结婚照片等;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祖坟、族谱、祠堂等。这些物品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3)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宜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情况自由裁量。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以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实施)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 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4
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思想。至于具体如何实施,可能需要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规范以及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进行衡量和把握。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5
实质性修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
《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将公平责任的裁判依据限定为“依照法律规定”,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
亮点6
细化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用四个条文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更加细化和具体的规定,并在1196条新增了“未侵权声明”规则,该规则适用的程序为:1)网络用户收到转送的通知;2)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未侵权声明”;3)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人;4)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告知通知人可提起诉讼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5)合理期限内未收到通知人积极维权的证据,则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该规则的目的是实现私法和公法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避免权利被滥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 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 有权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 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 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亮点7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吸收司法解释的内容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 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由侵权人 予以 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亮点8
新增“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基于"好意同乘"系无偿利他行为的特点,对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相应减轻。因机动车一方一般过失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可类比有偿搭乘情形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亮点9
新增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于生态破坏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新制度:一是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适用条件、范围和一般规则;二是恢复生态环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具体实施方式和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污染者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 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 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 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 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 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亮点10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规定,增加了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规定。同时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治理规则: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赋予其此类义务,以期减少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公安等有关机关负有调查义务,因为高空抛物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赋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和查明责任人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为作者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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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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