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作为我国民间婚姻习俗历史悠久,对于西方国家来讲,一般称之为婚前赠与,即附条件赠与,但深层次讨论起来,我国彩礼习俗与西方国家的婚前赠与内涵稍有不同。彩礼是民间用语,法院审理与彩礼有关的案件时,按照最高法《民事案由规定》应为婚约财产纠纷。
针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离婚时,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条件的一般会准予返还,但也要从尊重民俗习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彩礼的使用情况,即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耗,是否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就无法返还或者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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