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蔚县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桥头堡作用,圆满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案件提示
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蔚县公安局、蔚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某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于2019年6月27日发生冲突,致王某某身体受损鉴定为轻微伤。蔚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蔚公(暖)行罚决字(2019)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且已实际执行。李某某对行政处罚不服,于2029年8月27日向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蔚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蔚政复决字(2019)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仍不服,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蔚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蔚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与此同时,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案原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两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实质化解行政、民事争议,蔚县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专委李仲东、行政庭庭长庞哲等在休庭后及时与蔚县人民政府、蔚县公安局沟通协调、共同分析矛盾根源,研究化解矛盾的途径方法,积极与当事人住所地乡镇党委及村党支部取得联系,征询意见、建议,得到基层党组织的大力支持。经过多方努力,行政诉讼的原告自愿撤回起诉,邻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达到了社会长治久安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悉,2020年4月22日蔚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挂牌成立以来,蔚县法院以该中心成立为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法院的定纷止争功能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多方参与、力量融合的解纷机制,积极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截止目前,已实质化解6件行政争议,并在化解工作中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统一执法、裁判标准,提出司法建议,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蔚县法院
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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